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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Measures for On-site Management of Bidding and Tendering at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Centers (2026)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2026年)

Issuer
Date
2026-07-03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Issued by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these measures regulate how public resource trading centers manage on-site bidding and tendering activities, including service support, process recording, and use of digital technologies. They clarify that trading centers do not replac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nd must report abnormal behavior and suspected violations.
Full text · 原文 2,339 字
class="view TRS_UEDITOR trs_paper_default trs_web">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br> (2026年7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3号公布)<br> 第一章 总  则<br>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履行职责,维护招标投标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对发生在交易现场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br> 交易现场包括交易中心的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和电子交易系统。<br> 第三条 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服务保障、全过程记录、异常行为提醒、违法线索报告等现场管理职责。<br> 交易中心开展现场管理,不替代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不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活动。<br>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b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工作。<br>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br> 第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机制,严格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和违法线索。<br> 第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智技术,提升现场管理水平。<br>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保障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和可追溯。<br> 跨区域、跨层级统一建设运行电子交易系统的,建设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现场管理需要完善系统功能,并为交易中心开通必要的系统权限,保障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br> 第二章 服务保障<br> 第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业务大厅、开标区、评标区等场所区域实行分区管理,明确物理边界,设置进入权限,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br> 第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在业务大厅设置招标投标业务窗口,提供招标项目登记、公告公示信息发布、信息查询等服务。<br> 交易中心提供全流程线上招标投标服务的,可以不设置实体业务窗口。<br> 鼓励交易中心运用招标投标专业问答人工智能模型,对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服务流程、操作要点等事项,提供多模态交互式咨询服务。<br>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提供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名单公布、开标信息展示、投标结果确认等开标服务。<br>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配备评标专家抽取终端,保障招标人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br> 通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不得透露招标人、招标项目、具体评标场地(工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br> 交易中心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防范评标专家信息泄露。<br>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评标区进行封闭管理,对进入评标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进行身份验证,并为评标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br>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参与远程异地评标,为跨区域、跨层级协同开展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场地(工位)选取、专家身份验证、在线评标、评标报告签署、资料保存等工作提供服务保障。<br>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对于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运用技术手段对投标文件进行匿名处理:<br> (一)统一投标文件格式;<br> (二)隐藏投标人名称、标识、人名等特征信息;<br> (三)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项为单位,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随机排序和自动编号。<br>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积极应用人工智能模型解析招标文件内容和投标文件响应度,辅助评标专家开展评标或者生成结果供评标专家参考。<br>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开展调查取证、监督检查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br>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支持数字证书跨区域、跨平台兼容互认。<br>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或者输入的招标投标交易信息进行校验,保障数据完整准确。<br>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同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关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并按照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范围,及时响应信息共享需求。<br> 第三章 全过程记录<br>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现场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书面资料、电子数据、音视频资料等进行保存。<br> 第二十条 对于通过纸质方式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保存在交易现场产生、获取的书面资料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包括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中标合同等。<br>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线上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对下列电子数据进行保存:<br> (一)招标计划、提前公示的招标文件;<br>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br>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br>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和说明;<br> (五)资格审查过程及其报告、开标过程及其记录、评标过程及其报告、定标过程及其记录;<br> (六)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br> (七)中标合同;<br> (八)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函(保单)提交情况;<br> (九)交易中心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提醒的情况;<br> (十)其他反映招标投标情况的电子数据。<br> 交易中心记录前款所列电子数据时,应当一并记录交易系统登录人员、操作时间、网络地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