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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Filing of Catholic Bishops in China (Trial)

关于印发《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2-07-31
Instrument
document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mulgates trial measures governing the filing and registration of Catholic bishops with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Religious Affairs, specifying procedures for appointment, approval, and deregistration of bishops in China.
Full text · 原文 1,613 字
id="Zoom" class="art_con"> <b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br>     为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天主教主教备案工作,我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本省(区、市)天主教爱国会、教务委员会和教区学习并遵照执行。对于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或就职的主教,请指导协助他们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抓紧上报申请备案材料。《办法》施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局。<br>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br>   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br>     第一条 为保障天主教主教的合法权益,规范主教备案工作,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教,是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并祝圣的教区正权主教、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br>     第三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天主教主教的备案部门。<br>     第四条  主教备案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br>     第五条  履行主教备案程序,应由主教本人填写《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报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核实上述材料后提出意见,以书面方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br>     第六条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国家宗教事务局申请主教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br>     1、《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申请表》;<br>     2、主教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br>     3、主教的相关学历和学位证明;<br>     4、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签署的该主教民主选举情况的报告;<br>     5、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书;<br>     6、主持祝圣仪式的主教签署的祝圣情况报告。<br>     第七条 主教的祝圣须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应当在主教祝圣仪式后30日内,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br>     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经祝圣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统一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br>     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就职的主教,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br>     第八条 教区正权主教出缺或退休后,其继任的正权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br>     第九条 国家宗教事务局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作出书面答复。<br>     第十条 主教备案程序完成后,由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向主教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通知该主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br>     第十一条  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退休的主教,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备案手续。<br>     第十二条  未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批准的,国家宗教事务局不予备案,其不得以主教身份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代表该教区履行相应职责,不得担任教区法定代表人。<br>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有关规定被解除或主动辞去主教职务的,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br>     第十四条  主教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严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取消其主教职务,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续。<br>     第十五条  主教备案或注销备案的相关信息,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br>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br> 来源: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br>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