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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Finance and Fujian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Subsidy Funds for Veterans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Martyrs' Memorial Facilities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Date
2025-01-02
Instrument
document
Cited by
2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special subsidy fund management measure for the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promotion of veterans service institutions and martyrs' memorial facilities in Fujian Province. It defines funding scope,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an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2025–2027.
Full text · 原文 3,362 字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br>   闽财规〔2025〕2号<br> 各市、县(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退役军人事务局:<br>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br>   (此件主动公开)<br>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br>   2025年1月2日<br>   福建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br>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br>   第一章 总则<br>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br>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以上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维护和烈士褒扬纪念宣传等方面的政策资金。<br>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安全和规范。<br>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2025年到2027年。<br>   第二章 机构职责<br>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共同管理专项资金,分别履行下列职责:<br>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br>   (二)省退役军人厅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经批复的预算;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及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做好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br>   第六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督促加快支出进度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br>   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组织、资金申报与审核、提出分配方案及实施监督等工作,并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br>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按照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方面监督。<br>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br>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br>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和烈士褒扬纪念宣传、烈士祭扫纪念、烈士(红军)遗骸搜寻发掘保护、展陈布展等。<br>   (二)优抚医院、省退役军人人才开发中心、光荣院、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重点专业科室建设等。<br>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优抚事业单位、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相关事项。<br>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工资奖金补贴和福利支出、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无关的支出。<br>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预算管理<br>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下达。<br>   (一)安排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财力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br>   1.基础因素权重占30%。根据烈士纪念设施数量(烈士陵园数量、烈士陵园内设施数量、上年度集中迁移零散烈士墓数量)、优抚事业单位面积及保障人数确定。<br>   2.财力因素权重占20%。根据各地财力情况,重点考虑财力困难程度,体现对老区苏区的倾斜支持。<br>   3.绩效因素权重占20%。根据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确定。<br>   4.重点工作因素权重占30%。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各地区申报建设项目情况统筹安排。<br>   (二)安排至省属优抚事业单位的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由省退役军人厅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绩效目标及预算安排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后,报送省财政厅。对重大项目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还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论证。<br>   第十一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积极推动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做细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申报和遴选,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坚持“先有项目再安排资金”,突出保障重点。<br>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br>   (一)省退役军人厅结合专项资金规模、项目申报情况等,及时编制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建议方案,并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br>   (二)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等进行审核,会同省退役军人厅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到各地,并在省人大批准年度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用于省本级支出部分原则上在每年6月30日前分配完毕。<br>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至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确保项目顺利实施。<br>   (四)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情况上报省退役军人厅,并抄送省财政厅。<br>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执行。<br>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管理。<br>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br>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目标设定指标值应参考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在考虑可实现性的基础上,尽量从严、从高、科学设定。<br>   第十五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评价。<br>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br>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挂钩的机制,作为以后年度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br>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伪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br>   第六章 附则<br>   第十九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br>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退役军人厅负责解释。<br>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br> 附件下载:<br> 0">政策解读<br>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