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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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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网信部门将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大型网络平台设立个人信息保护监督委员会规定(征求意见稿)》、《大型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作了整合完善,形成《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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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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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hujuju@c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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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数据管理局,邮编:100048,并在信封上注明“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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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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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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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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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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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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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大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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