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52,318 · FONDS 267
Record · cnipa ACC. 900091843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 Use

《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Issuer
Date
2026-01-08
Instrument
explainer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provides an off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 Use, explaining key measures to regulate seven types of illegal trademark use, including deceptive unregistered marks, misleading use of registered trademarks, and passing off unregistered trademarks as registered ones. It aims to protect consumer interests and improve trademark management under China's Trademark Law.
Full text · 原文 3,494 字
class="article-content cont"> <br> begin-->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br> 加强商标使用管理,保障消费者利益,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准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全面提升商标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通知》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商标侵权行为,促进各类主体规范使用商标。<br>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等禁用的未注册商标<br>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一是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供应渠道或者品质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矿泉水商品上使用“”商标,白酒商品上使用“”“”“”商标,“餐厅”服务上使用“”商标等。<br>   二是使用含“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且所标示商品的实际属性与该内容不符,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主要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苹果商品上使用“”商标,新鲜蔬菜商品上使用“”商标,酱油商品上使用“”商标,面包商品上使用“”商标,且商品的实际属性与其商标中文字或图形的含义不符。<br>   三是使用含地名、年份或者“手工”“手打”等内容的未注册商标,导致公众对商品的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瓷砖商品上使用“”商标,但该瓷砖并非来自意大利罗马;在红茶商品上使用“”商标,但该红茶并非产于1837年,或者其提供者并非创设于1837年,且该商标中声称的“THE FINEST TEAS OF THE WORLD”,中文意为“世界上最好的茶”,并无依据;在白酒商品上使用“”商标,但该白酒并非以手工酿造;在铁锅商品上使用“”商标,但该铁锅并非手工打造;在挂面商品上使用“”商标,但该挂面并非手工擀制。<br> 上述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被驳回,使用上述商标的当事人被案发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br>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br> 《通知》提出,对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两类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一是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宣传用语、商品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商品品质、产地、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的行为。例如,在蛋商品上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标志,导致公众误以为是土鸡蛋;在粉丝商品上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标志,导致公众误以为是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等。上述注册商标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br>   二是自行改变注册事项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为攀附他人商标而自行改变的行为。例如,某当事人在蜂蜜商品上注册“”商标,却在商标上增加绿色生态健康等字样,实际使用“”商标,使公众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某当事人在润滑油商品上注册“”商标,自行改变为“”商标使用,攀附BP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被当地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予以责令7日内改正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等行政处罚。<br>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br>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例如,某当事人将未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其所销售的“美肌素颜霜”商品上,并在商标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且在化妆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被以该商标带有欺骗性为由驳回后,仍继续使用。该当事人被当地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等予以行政处罚。<br>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br>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重点关注。例如,某当事人在卷烟商品上仅分别注册了两个字的“WX”和“YZ”商标,却在生产销售的卷烟上将两商标组合、实际使用“WXYZ”商标,并仅在“Z”的右上角标注注册标记“®”,将未注册的“WXYZ”商标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br>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br>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建立的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只有在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发生纠纷时,才需要认定一方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继而予以特别保护。然而,部分企业误将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将广告效应作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直接和主要目的,偏离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为厘清驰名商标制度,使其回归立法本意,2013年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使用限制条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br> 商标法禁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作宣传以来,各界对驰名商标的认识更加准确,制度运用更加合理,但在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仍时有发生。《通知》聚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要求重点关注将有认定记录的“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例如,某当事人在其商标经有权机关认定后,在网站、社交媒体中突出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以宣传或推销其经营的商品,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br>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br>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制定使用管理规则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使用管理规则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事项,对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宗旨、手续、权利、义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或者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或者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等。<br>   注册人、集体商标的集体成员和证明商标的使用人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的均应当承担责任。例如,某当事人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因使用人生产销售的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枸杞,不符合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品质要求等违法事由被行政处罚后,该当事人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行政约谈,要求其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注册人的管理职责。又如,某当事人为“”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因使用人在超出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生产地域范围的茶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该当事人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要求对“”证明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br>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br> 《通知》提出,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代理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恶意“撤三”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规范。<br> 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商标服务行业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过程中,理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和素养,承担更高的注意和审核义务,以预防和避免违法违规使用商标的行为发生。例如,某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委托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仍然接受委托,代理其商标注册申请,甚至代理的部分商标明显带有欺骗性、具有不良影响。该当事人被当地商标执法部门依照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予以严厉打击。<br> 同时,《通知》提出了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加强合规引导、强化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氛围等6项具体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央地协同,实现部门联动,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推进构建合法合规使用商标的良好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