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5-11-12 10:12:16

Notice of the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Regulations on the Work of Legislative Consultation Experts for the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揭府办〔2025〕31号 jieyang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selection, management, and consultation activities of experts who provide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s legislative and major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processes.
Document Text 2,246 characters
揭府办〔202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管理及咨询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聘请的、为市人民政府开展政府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库,由市司法局负责专家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对专家咨询工作的统筹协调;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单位需要向专家提出咨询的,各自承办咨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下列专家组成: (一)法律专业专家,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诉讼法学和法理学等专业的专家;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和基层治理领域的专家; (三)语言文字专业专家。 第五条 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存在违法,违纪,受处罚、处分等不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三)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具有相关领域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五)熟悉市情、社情、民情,热心参与政府立法工作。 第六条 专家的选定,由市司法局采取单位推荐、公开选聘等方式,对立法咨询专家进行遴选,提出人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 立法咨询专家的选聘,由市司法局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程序、报名方式等内容; (二)发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推荐; (三)根据报名情况,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筛选,拟定专家人选名单; (四)专家人选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人选名单。 第七条 专家每届任期5年,市司法局每5年组织一次更新复核。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单位邀请的立法咨询活动或者未按照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书面咨询意见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政府形象行为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对专家人选的更新复核,由市司法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专家人选名单。 第八条 专家参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及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二)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论证、调研以及规章立法后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市人民政府相关立法课题的研究、评审; (四)参与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 (五)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六)参与其他与政府立法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向专家提出咨询,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邀请参加有关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立法调研;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征求意见; (三)单独拜访征求意见; (四)其他方式。 第十条 咨询专家意见时可以附咨询提纲,提纲应当明确咨询的有关内容,包括立法过程中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以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 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专家意见的,应当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并明确提出复函时间。确需作加急处理的,应当向专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专家对立法咨询事项,应当认真研究,按时回复书面意见,重点阐明观点、理由和依据。 专家应当遵守立法工作制度和保密要求,按规定参加立法咨询活动。不得以专家的名义,从事与咨询无关的活动;未经起草单位或者市司法局同意,不得向外披露咨询事项中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将意见采纳情况在论证报告、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应当收集专家的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专业领域、联系方式等信息,根据需要向起草单位或者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做好专家相关信息维护。 专家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 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单位应当考虑专家的本职工作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立法咨询活动。 专家应当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咨询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时间,积极参与立法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除因涉密等原因不宜由专家查阅外,专家参与立法活动,可以向市司法局和相关单位申请查阅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立法咨询活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司法局和相关单位邀请专家参与立法咨询工作的,可以适当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6日起实施。
Topics
legislative process governance expert consultation
Metadata
文号 揭府办〔2025〕31号
Publisher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eyang
Date 2025-11-12 10:12:16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政府立法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5)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llm
unkn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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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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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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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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