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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Issuing the Opinions on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Jiangmen Urban Area

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5]8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jiangmen
This document issues formal opinions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Jiangmen's urban districts, specifying the respective responsibilitie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ublic security, cultur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nd other relevant depart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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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2005]87号 印发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江门市区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监督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的不断改善,市民群众的环境意识越来越高,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市区的环境噪声治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市区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切实解决市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和谐江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总体统一监督管理。环保、公安、文化、工商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对下列行为和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其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2、宾馆、饭店、歌舞厅、夜总会、卡拉OK厅、音像放映厅、烧烤店、网吧等商业经营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噪声;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鼓风机、换气扇等设备、设施产生的环境噪声; 4、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的噪声。 (二)公安部门对下列行为和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2、中午(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翌晨6时)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叫卖、喧闹声; 3、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而产生的噪声;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中,使用音量过大、严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 5、住宅楼室内装修活动或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 6、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喇叭声。 (三)海事管理机构对机动船舶在运行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和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或已经存在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执照的工作中,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配合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的查处工作,对按规定被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相应对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工商户加大查处力度,遏制无照工商户因无序经营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滋扰。 (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时,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七)城管部门加强对占道经营行为的监管,消除乱摆卖者因占道经营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 二、加强协调沟通,建立快速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环保、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应部门投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严格按照我市制定的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一)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集中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和统计,并按各有关部门职责,将案件分转相关部门办理。 (二)办理:各责任单位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环境噪声污染事项办理工作,具体名单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备案。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直接收到环境噪声污染投诉电话时,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环境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应直接办理,并在受理的同时立即告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备案,办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反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环境噪声污染投诉案件应立即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转办。 (三)反馈:一般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网上向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反馈。 三、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和难点案件联合处置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坚持实行对饮食业等六种行业管理每月工作通报会制度,并将环境噪声管理工作作为会议的其中一项内容作出通报和研究。环保部门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及时总结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由环保部门在每月工作通报会提出,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二)难点案件联合处置制度。 1、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环境噪声污染投诉,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指定一个负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牵头,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依法处理。 2、在处理过程中出现处罚责任单位不同时,要及时通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或相关责任单位处理。 四、建立监管职责,落实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上述各责任部门对明确属于本部门职责的环境噪声污染投诉案件不受理,或虽不属本部门职责,但有明确职责部门而不告知的,视为推诿。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后,不按规定办结或对不属本部门承办事项不报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心统一转办的,视为搁置。 (三)经市政府或12345政府服务热线办公室一次确定的承办部门,对承办事项有异议,以要求重新界定为由不予办理的,视为搁置;在未经重新界定前对同类事项拒不受理的,视为推诿。 对推诿、搁置行为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主题词:环保 污染 意见 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05年10月24日印发 (采集:赵岚 编审:叶海林)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oise pollution urban governance
Metadata
Publish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angmen
Date 2010-06-07 10:32:0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环境保护、噪声污染防治
CMS Category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References (1)
unkn 江门市直加强行政推诿搁置过错责任追究实施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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