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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Office's Forwarding of the Provincial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Department's Opinions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Old-age Security Work for Land-expropriated Farmers in Our Province [Repealed]

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10]118号 jiangmen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provincial-level policy on old-age security for farmers whose land has been expropriated, adding local implementation details regarding beneficiary calculation, minimum individual contribution standards, government subsidy mechanisms, and fund management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5,243 characters
江府办[2010]11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统一征地保障人数确定办法自粤府办[2010]41号颁布之日起,新征地项目和2008年3月1日后已按有关规定缴交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报批手续的省重点项目征地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均适用本通知规定。征地时,须严格按粤府办[2010]41号规定,科学计算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国土资源部门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时,应提供征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总面积(其中:农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未利用地面积)以及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各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对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总人数、16周岁以上人数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计算需纳入养老保障人数报各市(区)政府审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落到实处。二、明确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我市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三、建立政府分担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一)个人缴费补贴。对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的精神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市本级与各市(区)政府的补贴资金分担比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新农保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财政给予的新农保个人缴费补贴。(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属省重点项目的,除省政府负担50%外,其余部分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其它项目由市本级和各市(区)按照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界定的分担比例分别负责。四、加强管理,及时兑现保障政策各市、区在办理征地项目报批时,要严格按照粤府办[2010]4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由用地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被征地农民户籍所在地县(各市、区)级财政专户。各市(区)要协调镇(街道),指导被征地单位(行政村)根据实际需保障人数,按规定程序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各市、区要研究制订具体工作细则)。由镇(街道)填写征地保障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送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各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来参保的“花名册”和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及时将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划入个人账户。对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五、完善政策,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各市、区政府要结合粤府办[2010]41号文精神,进一步完善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地税、农业、建设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相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和工作责任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结合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的要求,开展对本地农民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抓紧制定新农保试点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加快建立新农保制度,逐步实现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要将已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农保制度,将参加原制度的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已领取养老金的,在原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暂未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新农保的制度模式和主要政策,优先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落实政府和集体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助。 二、完善养老保障政策,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水平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适当提高被征地农民(含本意见下发后新征地项目和已缴纳社保押金并办理征地前批报手续的征地项目)个人缴费标准,增加基础养老金。 (一)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最低缴费标准,或者增设缴费档次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被征地农民选择的个人缴费标准高于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的,高出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增加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增加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55元。列入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被征地农民按新农保规定每人每月再增加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本意见规定的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按新农保规定领取待遇。 三、建立多方筹资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建立政府、集体、个人、项目业主等多方筹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一)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地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计提办法,一次性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按当地最低标准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用。 (二)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定。集体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各级政府合理分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1.个人缴费补贴。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文的规定,对参保被征地农民缴费给予补贴。 2.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项目的性质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负担。其中属于省重点项目的,由省政府负担50%(即27.5元),市和县(市、区)政府共同负担50%(即27.5元)。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政府负担。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文规定解决。 四、科学确定保障人数,合理计提社保资金 (一)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人数的确定。 征地时,须首先确定应列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其中,征收农用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计算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另行制订)。 (二)养老保障资金计提。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落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的征地项目,用地单位根据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数额,单列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并列入征地成本。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的,参照征收农用地养老保障费用计提标准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征收的土地属于被征地单位留用地的,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 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当地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具体对象确定后,该笔资金用于支付所确定的养老保障对象个人缴费的费用,并记入个人账户。 五、简化社保审核手续,加快项目报批 对于省重点项目征地,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开辟征地社保审核“绿色通道”。2008年3月1日以后的征地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用地单位可以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押金的形式办理。缴交押金的,由用地单位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将押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按照规定格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社保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1),并按照《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有关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2)。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用地单位未按时缴存养老保障资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追缴所欠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本金的1倍。滞纳金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如果征地项目未获批准,押金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附件: 1.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2.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附件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我(市、县、区)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涉及被征地农户 户。按有关规定,该项目征地后有 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为 万元(大写: 万元)。目前,该项目采取预交押金方式,所需押金 元已预存划入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支行账号: ),并承诺在征地项目获批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一次性全部存入财政专户,预交押金退回。我们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特此承诺附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市、 县、区)人民政府(盖章) 二○一○年 月 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被征地村小组(经联社)征收土地面积(亩)2002年末村(社)人均农用地面积(亩)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人)应计提的养老保险费(15年)(万元)合计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 合计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合计 附件2 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依据 的有关规定,我厅(局)对 用地项目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进行了审核,确定用地项目征地后有 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 元。目前, (市、县、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并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所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1、 元一次性预存;2、押金 元预存)已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支行账号: 。该(市、县、区)已据此出具了被征地农民社保承诺书。)按照有关规定, 用地项目已基本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公 章)年 月 日
Topics
social security land expropriation rural development
Metadata
文号 江府办[2010]118号
Publisher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jiangmen
Date 2010-12-03 17:56:35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CMS Category 综合政务
Keywords 劳动 社会保障 农民 通知
References (10)
cent 国发〔2009〕32号 formal
prov 粤府〔2009〕124号
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formal
unkn 三级政府按照粤府〔2009〕124号 formal
unkn 新农保试点地区被征地农民所增加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粤府〔2009〕124号 formal
unkn 粤劳社发〔2007〕22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named
prov 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named
prov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意见 named
prov 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named
unkn 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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