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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1 17:05:10
Notice of Jiangme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Jiangmen City Investment Access Negative List (2016 Edition)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Jiangmen City Investment Access Negative List (2016 Edition), which specifies prohibited and restricted investment sectors to reform the investment management system and improv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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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0 characters
江府〔2016〕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是我市深化改革,深入贯彻国家、省实施负面清单管理精神的重大决措,对促进我市投资便利化,优化投资环境,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协同推进改革措施落实。负面清单要结合备案制、承诺制、委托制以及“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降低投资门槛,减少审批手续,真正做到“两无两藏”和“三就”。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创新,强化监管,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做好统筹、协调和监管,致力打造一流的营商、创业环境。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按照管理说明的分工,向有关部门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7日 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管理说明 为推动我市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一、负面清单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二、负面清单适用于江门市市域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三、根据国家、省投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江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四、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质监、公安消防、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五、负面清单所列限制准入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限制投资的其它项目,允许在限制措施范围内投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六、负面清单以外的项目,按照“非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承诺准入和告知性备案。承诺准入项目目录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执行。七、负面清单执行过程中,对禁限措施的解释由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具体分工如下:(一)产业结构调整中“统筹区域环境容量”的“实施区域煤炭减量替代”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其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二)潭江流域保护中“林业生态保护”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水土保持”由市水务局负责,其余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三)负面清单所列附图,仅为示意,其中“1+6”园区范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市(区)政府负责解释,潭江流域范围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畜禽养殖区划图由各市(区)政府负责解释。(四)其余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重大问题报江门市政府研定。八、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废止。 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 序号主题词禁止或限制措施描述一、禁止准入类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准入项目包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和禁止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禁止投资的其它项目。今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指导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2、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的规定执行。3、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等相关业务,并合理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禁止事项后用“(……)”说明。(一)主体功能区1重点开发区列入《广东省重点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优化开发区列入《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生态发展区列入《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的禁止类项目以及限制类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包括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这类区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文化古迹、天然景观和污染环境的条件下,允许适当建设必要的旅游,生态环保,古迹及天然景观维护,教育、科研、试验,病虫害防治,野生濒危动植物培育、驯养、抢救等机构设施;允许建设符合该区域规划要求的必要的基本交通、通讯、水、电、热、气、环境、防灾等基础设施;允许适当发展自然生态旅游、文化景观游、古迹游、天然景观游等旅游产业及其依附文化古迹的文化创意产业;允许开展必要的科学实验、生态建设、景观维护、教学实验、教学实习、科普教育、参观考察等活动;允许适当发展符合景区规划的生态种植业和濒危植物培育和保护服务,以及濒危野生动物驯化和繁殖业。所有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必须和自然景观相协调。该区域除以上允许类项目外,严禁在区域内建设各类开发区,严禁各类房地产、娱乐场所、体育场所等服务业项目,以及任何工业和其他农业项目。禁止开发区的核心区禁止开展包括上述允许类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二)产业结构调整2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不再新建、扩建炼化、石化项目(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粤环[2014]2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不再新建、扩建炼钢、炼铁、有色冶炼项目(依据粤环[2014]27号)不再新建、扩建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项目及依法设立定点基地内已规划建设的生产线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不再新建、扩建平板玻璃项目(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不再新建、扩建焦炭项目(依据粤环[2014]27号)不再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项目(依据粤环[2014]27号)禁止新建、扩建燃油燃煤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燃煤电站(列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背压式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5]4022号))不再新建废旧塑料基地(仅优化开发区(核心区)适用)(依据粤环[2014]27号)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依据粤府[2014]6号、粤环[2014]27号)禁止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区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依据粤府[2014]6号、粤环[2014]27号)禁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依据粤府[2014]6号)(三)潭江流域保护该项禁止措施实施区域以潭江流域为主;所列限制措施适用于潭江流域以外区域的,则潭江流域以外区域也同时执行。3畜禽养殖畜禽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依据《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江府[2015]17号))畜禽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规模控制,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依据江府[2015]17号)4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生态红线Ⅰ级保护区域:实行全面封禁管护,禁止各种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狩捕野生动物和采挖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原则上禁止改变用途(1、对计划建设的公路、铁路、油气管道等省级以上重点线性工程项目需穿越Ⅰ级保护区域的,要在通过项目建设合法性、必要性、选址唯一性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权威专家评审等有关程序,并制定将环保风险降至最低程度的相关技术措施后,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林业生态红线I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林地;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重要水源涵养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土壤侵蚀达到严重侵蚀程度的林地;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4]44号))5水污染防治及水资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粤环[2013]13号))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号)禁止向河流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号)禁止在水质超标的河段接纳其它地区转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号)禁止在供水通道(潭江干流大泽以上、西江干流、西江干流水道、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新建排污口,或者给现有排污口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粤环[2013]13号)杜阮河(杜阮北河)、麻园河、龙溪河(含马鬃沙河)、会城河、紫水河等6条河流域内禁止新建制革、印刷线路板、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项目。重点整治区暂停审批流域内电氧化和生产过程中含有酸洗、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等相关行业项目(依据《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江府办[2016]23号))6水土保持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其它7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粤办发[2013]20号))8纳入保护山体范围的山体保护纳入保护山体范围的涉及开挖山体、破坏山体植被的项目(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建设登山路径、公厕、休憩、管理用房等必要的配套设施除外)(依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3]10号))9台山核电厂安全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注:规划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5000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规定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办[2014]38号))10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他禁止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二、限制准入类1、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规定:负面清单中的核准准入项目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今后,《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作出修订,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直接与之衔接。2、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决定规定需经批准方可建设的其它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3、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规定执行。4、适用于特定范围或有特定要求的,在限制事项后用“(……)”说明。(一)核准准入11未获得许可,不得投资建设特定项目列入《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须由相应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产业结构调整12统筹区域环境容量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又无法通过区域削减等替代措施腾出环境容量的地区,不得建设新增超标污染物的项目(依据粤环[2014]27号))耗煤项目要实施区域煤炭减量替代(依据粤环[2014]27号)13统筹重要区域有序开发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江门大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商铺、房地产、工业等项目(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项目建设用地的除外)(注:100米范围的起点为道路边线)14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入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能低于30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不低于25万元\/亩?年(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江府[2013]16号))进入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部分地区(会城街道办、双水镇、司前镇、睦洲镇)和鹤山市范围,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50万\/亩,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年(依据江府[2013]16号)进入我市省级工业园区和各中心镇及其他区域的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00万\/亩,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年(依据江府[2013]16号)15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制浆造纸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印染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电镀(含配套电镀)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进入合法定点基地、“1+6园区”建设的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环保等政策、符合定点基地准入条件的项目,按照粤环[2014]27号文的规定执行;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鞣革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铅酸蓄电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粤环[2014]27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陶瓷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改建、扩建除外,改建、扩建项目要达到国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实现增产减污;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拆船项目(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或列入相关规划的除外)暂停审批(或核准、备案)新建电镀、印染统一定点基地(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上报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符合规划的热电联产项目除外)(依据粤环[2014]27号)暂停上报陆上风电项目(列入国家、省风电专项发展规划的或在2015年4月16日之前已经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项目除外)限制天然气化工项目(依据粤环[2014]27号)(三)潭江流域保护该项限制措施实施区域以潭江流域为主;所列禁止措施适用于潭江流域以外区域的,则潭江流域以外区域也同时执行。16林业生态保护林业生态红线Ⅱ级保护区域: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通过补植套种和低效林改造,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严格控制商品性采伐,区域内的商品林地要逐步退出,并划入生态公益林管理范围(1、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用途。湿地因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的,须按占补平衡原则恢复同等面积的湿地。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2、林业生态红线Ⅱ级保护区域是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I级保护区域以外的一、二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石漠化地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和沿海防护基干林带、自然保护小区范围内的林地;重要交通干线(铁路、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重要河流(西江)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重要湖泊水库(恩平锦江水库)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林地;城市规划区内坡度25°以上区域的林地;天然湿地。Ⅲ级保护区域。)(依据粤府办[2014]44号)林业生态红线Ⅲ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占用征收有林地,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生态公益林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鼓励人工恢复、增加湿地面积。(林业生态红线Ⅲ级保护区域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区域,包括除I、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林地;未纳入I、Ⅱ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国有林场林地;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天然阔叶林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优质用材林、木本粮油林基地范围内的林地;人工湿地。)(依据粤府办[2014]44号)林业生态红线Ⅳ级保护区域:严格控制林地、湿地非法转用和逆转,控制采石取土等项目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潜力。(注:林业生态红线Ⅳ级保护区域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Ⅱ、Ⅲ级保护区域以外的各类林地、湿地。)(依据粤府办[2014]44号)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项目实施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新建排放可吸入颗粒物的项目,从实施等量替代逐步过渡到减量替代(依据粤府[2014]6号)杜阮河(杜阮北河)、麻园河、龙溪河(含马鬃沙河)、会城河、紫水河等6条河流域内改建、扩建制革、造纸、印染、印刷线路板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依据江府办[2016]23号)(四)其他18法律、法规、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规定的其他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Topics
investment regulation
business environment
market access
Metadata
| 文号 | 江府〔2016〕23号 |
| Publisher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angmen |
| Date | 2016-12-01 17:05:10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投资准入 |
| CMS Category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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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8)
| cent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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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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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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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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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 named |
|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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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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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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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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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 2014年第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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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燃煤发电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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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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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关于印发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的通知 | named |
| unkn 江门市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 named |
| unkn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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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区山体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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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山核电厂规划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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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实施意见【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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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By (4)
| muni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的通知 | jiangmen |
| muni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jiangmen |
| muni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jiangmen |
| muni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 jiangm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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