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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2017〕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规范各类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第一批)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