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关于《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修订公告 2008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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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8年 第13号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电解金属锰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规范行业发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铁合金生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电力供给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原《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和《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76号、2006年第4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二、《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二月四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8/02/04 来源:办公厅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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