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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第7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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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7年 第73号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工作,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发布时间:2007/10/23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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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管理现场审查工作,
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2004 年第6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VIN 管理现场审查,是指初次申
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
以下简称WMI)时对企业进行的现场审查、已获得WMI 的车辆生
产企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例行的现场监督审查。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车辆生产企业申请WMI 时的初
次现场审查、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现场监督审查。
初次现场审查,是指车辆生产企业首次申请WMI 的现场审查
工作。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申请
扩大WMI 覆盖产品范围或申请增加、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
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的现场审查工作。
现场监督审查,是指对已获得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的后续例
行的现场监督审查工作。
第四条 已经生产准入现场审查或相应现场审查合格的车
辆生产企业的VIN 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简化现场审查内容。
已经审查通过的检查项目不再重复审查;若已通过的检查项目已
覆盖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时,可免于现场审查。
VIN 管理现场审查也可与生产准入现场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的、需要标示VIN 的车
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 VIN 管理现场审查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
民。
第二章 初次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
材料,同时还应当一并提交以下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
(一)申请产品目录(见附件一)、产品照片、产品主要技
术规格参数;
(二)适用的国内、国外法规和标准,顾客对该产品的性能
方面的特殊要求(国内的法规、标准仅提供名称和编号即可);
(三)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条件)、检验标准;
(四)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见附件二);
(五)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见附件三);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第三
―2―
层次文件清单或其他名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有效的质量管
理体系认证证书;
(七)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至少包括:采购、生产、
检验过程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关键工
序和特殊工序,以及人员、管理、流程、设备方面的要求);
(八)申报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
(九)申报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的说明;
(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WMI 申请和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应当包括1 份
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1 份电子版文件(《管理办法》第八
条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及上述第十项、第十一项不需电子
版文件)。企业应当保证所有文件在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时均
为有效版本。
第九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
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的申请后,负责组织对企业提交
的WMI 申请材料和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和客观
性,通常以文审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实。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现场审
―3―
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次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审查组组成
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工作组。审查组实行组
长负责制,审查组人数依据申请企业的规模确定,一般由2 至4
人组成。
(二)初次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初次现场审查时间。初次现场
审查原则上在3 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
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审查组按照《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见附件四,
以下简称《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并对合格产
品进行现场抽查检验。
初次现场审查时,关于生产设备、检验能力、检验设备、合
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如下:
1.对于重要零部件(范围至少应当包括本实施办法附件三
所列的内容),当企业自行生产时,应当有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
验设备;如属采购产品,企业应当有必要的进货检验设备,或按
合理的检验频次、抽样数量、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委托有能力的
机构进行检验,或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关键总成的供方具备必要
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当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时,审查组可到供方进行现场验证。
2.企业必备的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或《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
(见附件五,以下简称《检验项目要求》)的规定。
―4―
3.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或《检验
项目要求》的规定进行,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依据相应
的国家或行业标准(适当时可部分参照企业标准),若无与之对
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则依据企业标准。
(三)初次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对企业按本实施办法考核
合格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的第1 至11 项进行评分及判定。
对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第1 至8 项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360
分(总分值的60%)、第1 至8 项任一子项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
子项分值的50%的,初次现场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初次现场
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四)初次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
审查组在初次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 管理初次现场
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
6.VIN 管理初次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五)整改情况的验证
初次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一般不超过3 个月)
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
―5―
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
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初次
现场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
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
通过。验证合格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
构。
第十二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
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分配WMI,并发放《世界制造厂识
别代号(WMI)证书》(以下简称《WMI 证书》)。
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分
配WMI。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已获得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扩大WMI 覆盖产品范
围、增加或改变生产地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时,
企业应当在组织生产前或生产后的30 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WMI
变更申请及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
充提交与条件变化内容相关的材料,并保证第八条所列文件在
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均为有效版本。
第十五条 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当按照《管理
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经工作机构确认,不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按照《管理
―6―
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 证书》手续;需要进
行现场审查的,应当与申请企业协商,单独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
查或结合现场监督审查或其他的现场审查一并进行条件变化现
场审查。
工作机构受理其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
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企业;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退回通知书》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结合企业VIN 管理初
次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对企业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申请材
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工作机构组织审查组
对申请企业进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审查组组成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审查组。
(二)条件变化现场审查
工作机构经与申请企业协商确定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时间。现
场审查原则上在3 日内完成,对生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
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间。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三)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评定
审查组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审
查结论。
(四)条件变化现场审查报告的编写
―7―
审查组在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VIN 管理条件
变化现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2.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3.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4.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5.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
6.企业条件变化情况的说明;
7.VIN 管理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五)整改情况的验证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后,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
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
情况和初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
或仅对所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果为
不通过,企业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审查和整改综合评
定结果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
后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经工作机构审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
法规定的申请企业,应当为其备案或备案及换发《WMI 证书》。
不符合《管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企业,不予备
案或备案及换发《WMI 证书》。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
说明原因。
第四章 现场监督审查
―8―
第十九条 已获得WMI 的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保持通过VIN 管
理现场审查时的生产条件,严格按照批准产品组织生产,保证持
续生产合格产品。
第二十条 工作机构定期对获证企业(指获得WMI 证书的企
业,下同)使用WMI 及标示VIN 的情况(包括建立VIN 档案和数
据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检查期限一般为每年一
次。
对于新获证企业的首次监督审查,原则上应当在获证后6 个
月内进行。
当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VIN 管理现场条件保持良好、产品生
产一致性稳定、VIN 管理有效时,可延长监督检查周期;反之可
缩短监督检查周期。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出现VIN 管理现场条件有重大变化、
用户投诉集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被举报等情况时,工作机
构可随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审查。
第二十二条 监督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管理体系审查;
(二)生产一致性审查;
(三)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
(四)企业使用WMI 与《WMI 证书》批准情况的符合性;
(五)企业在车辆产品上使用、标示的VIN 与已在工作机构
备案的VIN 编制规则的符合性;
(六)企业建立VIN 档案以及数据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
―9―
求的情况。
其中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的现场审查与合格产品的现
场抽查检验按照初次现场审查的内容进行,但不必覆盖全部产品
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原则上最多3 次监督审查应当覆盖
全部产品类别、产品系列和生产现场。如果企业申请将条件变化
审查与监督审查合并进行,则必须覆盖与条件变化有关的所有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机构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组织
审查组,原则上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上次现场审查或监督审
查的人员。审查组长负责调阅企业的有关存档材料,制订监督审
查计划。监督审查计划应当在计划进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前5 日
通知企业,在取得企业同意后进入现场审查阶段。
审查组通过在现场收集各项相关证据,按照《考核要求》对
被审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原则上在3 日内完成,对生
产规模大、品种多及具有多个生产现场的企业,酌情增加审查时
间。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评分及判定。对
全部否决条款符合要求、非否决条款得分之和达到或超过400 分
(总分值的65%)、任一非否决条款得分均达到或超过该条款分
值50%的,监督审查结论为通过。否则,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五条 当条件变化现场审查和年度现场监督审查同
时进行时,审查组将分别针对与条件变化相关的内容和监督审查
的内容按照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并做出条件变化现场审查结论和现场监督审查结论。
―10―
第二十六条 当针对第二十二条中的现场抽查或用户投诉
情况进行调查时,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定,并做出现场
监督审查结论。
第二十七条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工作结束后,编写现场审查
报告。审查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说明;
(二)质量管理体系审查结果;
(三)生产一致性审查结果;
(四)合格产品现场抽查结果;
(五)经确认的覆盖产品目录(适用于当企业产品型号有变
动时);
(六)使用WMI 及标示VIN 的情况;
(七)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说明;
(八)现场审查结论及对整改和验证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可在限定期限内对整改项目进行整改,并
将整改材料报送审查组。审查组长根据整改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初
次现场审查报告中的验证要求决定是否进行现场验证,或仅对所
提交的整改证据进行验证。当现场监督审查结果为不通过,企业
进行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现场监督审查和整改综合评定结果符
合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合格后
审查组长出具验证报告并将全部材料报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工作机构对审查组提交的审查材料进行全面
评审,并做出监督审查结论。
第三十条 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机构在核
―11―
实后,将提出撤销已分配的WMI 或撤销部分WMI 批准的产品类型
的报告,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
委)。
(一)拒不接受VIN 管理监督检查及现场审查的;
(二)WMI 批准产品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的(含部
分产品类型停产及不能正常生产一年以上);
(三)现场监督审查结论为不通过者;
(四)生产企业扩大WMI 覆盖产品范围或增加、改变生产地
址、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发生重大改变,未按照规定重新申报,
且不能保持规定的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的;
(五)企业破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每年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申请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对申请受理、现
场审查、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及监督审查等事项有异议的,应
当在收到相关通知后15 日内,向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
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诉请求后一个月内,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提
出复核结论,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诉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原则上6 个
月后方可重新提出VIN 管理现场审查申请。
第三十四条 申请VIN 管理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当承担现场
―12―
技术审查的相关费用(现场技术审查收费标准见附件六)。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提交VIN 管理现场审查
申请并通过申请材料审查的企业,可按照原有规定进行VIN 管理
现场审查,但首次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 的企业在本实
施办法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
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可
根据需要对本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附件:一、申请产品目录
二、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三、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四、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五、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
验项目要求
六、关于现场技术审查收费
―13―
附件一:
申 请 产 品 目 录
序 号 产品名称
产品型号
出口国或顾客
出口国和顾客
的技术要求
企业产品标准、
检验标准
目前所处阶段(研发、试生产、
批量生产、停止生产)
已销售量
备 注
注:
1.目录中的产品型号应包括企业所申请的产品类别中的所有型号,包括处于研发、试生产、批量生产阶段或在申报之日起一年内停止生产的产品,
均需列入审查范围,审查时可按产品所处不同阶段区别对待;在申报之日起一年以前已停止生产的产品,可不必申报,也不列入审查范围。
2.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在备注中指明某种产品的生产地址。
3.幅面不够可另附页说明。
―14―
附件二:
主要基础设施、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清单
一、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
序 号
名 称
单层建筑面积(m
2)
层数
总建筑面积(m
2)
所有权关系(自有、租用等)
二、主要生产设备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主要参数
用 途
生产能力
制造商
所有权关系
三、主要检验设备
序 号
名 称
型 号
数 量
用 途
精 度
检定日期/有效期
制造商
所有权关系
注:
1.如企业有多个生产地址,应在“办公楼、厂房等基础设施”项中指明。
2.表中项目不可空缺。
3.幅面不够可另附页说明。
―15―
附件三:
重要零部件及供方明细表
车辆产品名称及型号:
序 号
零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型 式
主要参数
供 应 商
备 注
注:适用时,重要零部件至少包括:发动机或电动机、离合器、变速器、差速器、控制
器、充电器、车架、悬挂(弹性元件及减震器)、座椅(鞍座)、安全带、灯具/信号装置、
后视镜、传动装置(传动轴/传动链/皮带等)、蓄电池、车轮(钢圈/铝圈及轮胎)、转向系
统(转向盘/转向把、转向传动装置、转向器)、制动系统(操纵装置、拉索、制动泵、制动
器)、催化转化装置、消声器、油箱等。
―16―
附件四: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项 目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1.1 企业应当建立确保产品持续满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
系,并在实际运行中得到体现和保证,该体系应当覆盖所有
申报的产品和相关的过程,要确保对外包过程进行控制;质量
管理体系应当过程清晰、结构合理、职责明确、沟通及时、
文件充分适宜、运行有效且高效、关注缺陷预防和持续改进;
当产品或制造过程出现异常时,负责产品质量的有关人员应
当有权停止生产,以纠正质量问题,并立即向管理者汇报;
所有班次的生产作业都应当安排负责保证产品质量的人员,
或指定其代理人员;企业应当在相关的职能和层次建立适宜
的质量目标,并进行测量;当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进行策
划和实施时,应当能保证其持续的完整性和产品的符合性;
现场审查时企业应当不存在产品重大质量问题和顾客严重投
诉,无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以往的类似问题均已得到解决。
20
1.2 企业应当对适用的标准、法规以及顾客的相关要求
进行充分的识别,并在设计、采购、制造、检验、交付、售
后服务和产品召回等过程中得到体现;当有关要求更改时,
应当及时进行评审并采取措施,确保产品和过程持续满足要
求。
10
1.3 产品文件(企业标准、产品图样、数学数据、诊断
指南、技术规范、采购要求、用户使用说明书及警示内容等)
应当充分适宜,可操作性强。
30
1.4 过程文件(控制计划或类似文件、作业指导书、检
验规范、反应计划等)应当充分适宜,可操作性强。
30
1.质量管理
体系基本要
求及文件要
求
1.5 文件控制和记录控制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文件并得到
规范执行。
20
2.1 工厂的布局应当关注精益生产的原则,优化材料的
转移、搬运,以及对场地空间的增值使用,并应当便于材料
的同步流动;生产现场应当清洁、有序、维护,物流顺畅。
10
2.资源管理
2.2 企业应当对关键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修和日常
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
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10
―17―
项 目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2.3 企业应当对监视和测量设备(包括有关的计算机软
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
检定;测量设备自校应当有相应的依据和记录;关键测量设
备要进行MSA(测量系统分析);内部/外部试验室应当有明确
的范围(包括有资格进行的试验/评价/校准、设备清单、方
法和标准的清单);应当对测量设备的校准状态进行标识,在
调整、搬运、维护、贮存期间防止损坏和失准;当发现测量
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并对该测量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如产品已发运,
应当立即通知顾客。
30
2.4 应当有能力对故障产品提供备件、进行维修和理赔,
必要时召回。
10
2.5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尤其
是管理人员、产品设计人员、过程设计人员、培训教师、内
审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检验和试验人员、计量人员、新
上岗人员、新调整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和代理工作人员等,
均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及知识,或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
后上岗,并应当保持适当的记录。
20
3.1 应当采用多方论证的方法进行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
计和开发;应当进行产品质量先期策划(APQP);设计的输入
应当充分适宜,适当时,产品设计输入可包括:顾客要求、
特殊特性、标识、可追溯性、包装、以往设计项目、竞争对
手分析、产品质量、寿命、可靠性、耐久性、可维修性、时
间性、可回收性、成本等;制造过程设计输入可包括:生产
率、成本、产品设计输出、特殊特性、防错要求等;产品和
制造过程的设计输出至少应当包括1.3 项中的内容,并以能
针对设计输入进行验证的方式提出。
40
3.2 应当按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策划的要求对产品和
制造过程的设计和开发进行完整的评审、验证和确认,对结
果进行记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只要可行,确认应当在产品
交付或实施之前完成。
20
3.产品和制
造过程的设
计和开发
3.3 在产品和制造过程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
前,应当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适当时应当征得顾客同意。
10
―18―
项 目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4.1 应当按供方选择/评价的程序和准则对提供产品或
服务的供方进行选择和评价,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关键
零部件的供方必须到现场进行评价或采取其它有效的评价方
法;对供方提供的产品/服务和相应的制造过程应当按有关批
准程序完成样件、小批试装和批量供货过程的批准(PPAP),
批准的依据应当充分适宜,并保持相关记录;当供方提供的
产品/服务和相应的制造过程有更改时,应当符合3.3 项的要
求。
30
4.2 采购产品或服务的技术质量要求、法规要求应当明
确传递给供方;采购信息应当充分适宜;企业应当具有采购
的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清单,内容应当具体,包括名称、型号、
参数等,并注明相应的生产厂商;应当明确验收方式及质量
责任,建立出现不合格品和异常情况时的报告、反馈、处置
等程序,并保持相应的记录。
20
4.采购控制
4.3 应当保留供方的质量情况、交付业绩,包括外部退
货情况的记录,当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相应
的措施记录。
10
5.1 针对所提供的产品在系统、子系统、部件和/或材料
层次上制定控制计划或类似文件,内容应当适宜,考虑到产
品/制造过程潜在失效模式(DFMEA、PFMEA)及后果分析的输
出;当任何影响产品、制造过程、测量、物流、供货来源或
FMEA 的更改发生时,应当重新评审和更新控制计划。
30
5.2 应当对生产和服务提供的所有过程进行确认,尤其
是特殊过程;当条件变化时,还要进行再确认;当作业初次
运行、材料更换、作业更改等情况出现时,应当对作业准备
情况进行验证。对关键和重要工序,应当有明确的工艺要求
和控制方法,并规范操作。
20
5.3 应当按订单安排生产计划,并根据相应的物料清单、
库存情况、供方名单等制定采购计划。
10
5.产品和服
务提供的过
程控制
5.4 过程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作业技能,并严格按作业
指导书操作,必要时做好可追溯性标识及过程能力统计记录。
10
―19―
项 目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5.5 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应当对产品
及其组成部分的符合性提供防护(包括标识、搬运、包装、
贮存和保护等),应当有必要的管理文件或作业指导文件,保
证先入先出,优化库存周转期。应当按适宜的时间间隔检验
库存品状况,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变质情况。
10
5.6 应当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对产品及其检验状态进
行识别;适用时,对WMI/VIN 或产品的其它标识应当正确,
应当能满足追溯性要求(至少应当具有成品车标识和可追溯
性程序,至少能追溯至成品车检验过程,当存在顾客或法规
要求时,可能会追溯至生产过程甚至是关键零部件的供方)。
10
5.7 适用时,企业应当对顾客财产(包括知识产权、顾
客所有的工装/可重复使用的包装)进行识别、验证、保护和
维护;适当时,包括保密要求。
10
6.1 对于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企业应当制
订相应的检验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外购的重要部件及材料应
当与供方就采购产品的检验项目、频次、判定依据、产品和
过程批准、质量问题报告程序等达成一致;外观件应当有适
宜的标准样品、有能力的检验人员和适当的照明及评价设备。
30
6.2 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对每一种自制件和采购件按
适宜的频次进行了相应的全尺寸检验和功能试验。
20
6.3 针对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企业应当制
订相应的检验规程,并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频次进行检验
和验证,对安全、环保、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应当特
别关注。
20
6.4 对关键总成零部件的装配过程,进行装配力矩检查
和(或)密封性检查;对成品车按规定项目和要求应当全部
检测,不得漏检;如与顾客和法规要求不违背,并符合企业
有关规定,在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阶段,允许紧急和例外放
行,但应当满足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20
6.产品和过
程的监视的
测量
6.5 在最终检验过程中,除非顾客特许并满足法规要求,
否则在策划安排圆满完成之前,不应当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
10
―20―
项 目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6.6 应当对关键的产品和过程特性进行统计过程分析和
控制(SPC);当产品和过程的统计能力不足或特性不稳定时,
应当有适宜的反应计划,可能包括产品遏制和100%检验等。
10
6.7 产品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记录以及对
制造过程的监视记录的内容/格式/保存期/保存媒介应当能
满足顾客和法规要求以及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10
7.不合格品
控制
企业应当对采购过程、产品实现过程、交付过程、顾客
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当不
合格品已发运,应当立即通知顾客;如产品或过程与当前批
准的不同,在继续生产之前,应当获得顾客的让步或偏离许
可;应当采用适当统计技术对不合格品情况进行量化分析,
有关数据和结果应当在设计、质量、制造、采购、销售等部
门进行有效的内部沟通;当存在影响安全、环保等法规要求
的符合性及顾客特殊要求的符合性问题时,应当有能力立即
启动召回程序,能在最短时间内明确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
实施召回。
30
8.持续改进
企业应当利用质量目标、审查结果(包括质量管理体系
内/外审、每个制造过程的审查、每种产品的审查)、数据统
计分析技术、内/外部顾客满意和服务信息反馈、纠正/预防
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识别改进机会,持续改进体系的有效性;
内审结果与本审查组的审查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应当确定并
实施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见ISO 9004:2000 附录B 中的示
例);制造过程的改进应当持续地关注于产品特性和制造过程
参数变差的控制和减少;应当对管理体系和产品方面的不合
格或潜在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包括防错方法,措施应当与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并能
消除不合格的原因。
30
判定
9.生产一致
性审查
(否决项)
应当保证经企业检验合格的车辆,与企业自身的技术要
求和设计确认时的产品状态、以及顾客/经销商/出口国政府
确认的技术要求/样品状态的一致性,包括现生产过程中使用
的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性能与状态,与企业自身的技术要求
和设计确认时的产品状态、以及顾客/经销商/出口国政府确
认的技术要求/样品状态的一致性。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
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
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
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适当
时,应当由顾客/经销商/出口国政府再次确认。
―21―
项 目
VIN 管理现场审查及考核要求
分值
得分
判定
10.合格产
品现场抽查
(否决项)
对企业已检验合格的车辆进行现场抽查,抽查应当覆盖
所有的产品类别,检验项目应当至少包括顾客和法规要求的
关键项目以及主要的性能项目。当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允许
加倍抽样,如仍存在不合格项目,则按审查不通过处理。
判定
11.企业基
础设施和生
产能力(否
决项)
企业应当具备与企业生产产品及生产纲领相适合的生产
能力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及生产布局、生产组织,主要生产设
备、模具、检验设备和检具等。企业对申报产品类别的投资
立项可行,关键的基础设施: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应当
为企业自有;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能满足产品符合性和
订单的需要。
判定
12.1 VIN 编制规则及修改内容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未
经备案通过不得擅自使用;企业应当按批准的产品类别范围
和有关要求使用WMI 和标示VIN;不得将本企业WMI 转让他人
使用;不得随意变更VIN 编制规则造成VIN 管理混乱,应当
建立VIN 使用档案或数据库,以满足产品可追溯性要求。
12.WMI 的使
用和VIN 的
标示
( 适用于监
督审查,其
中12.1为否
决项)
12.2 企业应当保证向工作机构提供的文件(包括质量体
系文件、产品的企业标准和检验标准等)均应当为受控文件,
企业应当保证其有效性并及时更新;当企业生产一致性条件
发生重大变化时(如企业名称、地址、品牌、企业性质和股
权关系、质量管理体系、基础设施等)、产品质量发生严重问
题时、出现顾客严重投诉时、或出口国政府对企业和产品进
行调查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作机构通报,适当时接受相应
的审查。
10
本次审查的产品范围为: ;
否决项情况: ;所有项目得分之和为: 分;
子项得分占该项分值的最低比例为: %。
现场审查结论为:
审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当项目分值为10 分时,得分可分为:0,2,5,8,10 五档;当项目分值为10 分以
上时,得分每隔5 分为一档,例如:0,5,10,……,40。
2.第9 项、第10 项、第11 项、第12.1 项为否决项。
―22―
附件五:
整车检验能力和检验设备、
合格产品现场抽查检验项目要求
一、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制动性能
×
√
√
★
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
√
△
4
脚踏行驶能力
×
√
√
★
5
续行里程
×
√
△
★
6
最大骑行噪声
×
√
△
★
7
电动机功率
×
√
△
8
电动机效率
×
√
△
9
绝缘性能
√
√
√
★
10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
√
√
★
11
制动断电装置
√
√
√
★
12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
√
√
★
13
百公里电耗
×
√
△
★
14
轮胎宽度
×
√
√
★
15
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
√
△
16
电器装置
×
√
△
17
蓄电池密封性
×
√
△
18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
√
√
★
19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0
整车外观检查
√
√
△
21
说明书
√
√
△
注:
1.电动自行车(Electric Bicycle)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
现人力骑行并具有电动或电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 的特种自行车。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
有的检验设备。
―23―
二、两轮助力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制动性能
√
√
√
★
3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
√
△
4
脚踏行驶能力
×
√
√
★
5
续行里程(适用于电动)
×
√
△
6
最大行驶噪声(适用于电动)
×
√
△
★
7
电动机功率(适用于电动)
×
√
△
8
电动机效率(适用于电动)
×
√
△
9
发动机排量/功率(适用于汽动)
×
√
△
10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适用于汽动)
√
√
√
★
11
车速表(适用时)
×
√
△
★
12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
符号
×
√
△
13
驻车性能
×
√
√
★
14
燃油箱安全性能(适用于汽动)
×
√
△
15
绝缘性能(适用于电动)
√
√
√
★
16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适用于电动)
√
√
√
★
17
制动断电装置(适用于电动)
√
√
√
★
18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适用于电动)
√
√
√
★
19
轮胎宽度
×
√
√
★
20
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
√
△
21
电器装置
×
√
△
22
蓄电池密封性(适用于电动)
×
√
△
23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
√
√
★
24
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
√
△
25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6
整车外观检查
√
√
△
27
说明书
√
√
△
注:
1.两轮助力车(Power-Assisted Bicycle)指具有发动机或电动机,方向把操作,具
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并具有助动功能,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 的两轮车辆。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
有的检验设备。
―24―
三、电动滑板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爬坡能力
×
√
√
★
3
制动性能
√
√
√
★
4
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
×
√
△
5
续行里程
×
√
△
6
最大行驶噪声
×
√
△
★
7
电动机功率
×
√
△
8
电动机效率
×
√
△
9
绝缘性能
√
√
√
★
10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
√
√
★
11
制动断电装置
√
√
√
★
12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
√
√
★
13
反射器和鸣号装置
×
√
△
14
电器装置
×
√
△
15
蓄电池密封性
×
√
△
16
折叠试验
√
√
△
17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18
整车外观检查
√
√
△
19
说明书
√
√
△
注:
1.电动滑板车(Electric Scooter)指以蓄电池作为动力来源,通过电动机驱动,无
人力骑行装置,用于休闲娱乐的车辆。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
有的检验设备。
―25―
四、汽动滑板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发动机排量/功率
×
√
△
3
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
△
△
4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
√
√
★
5
制动性能
√
√
√
★
6
前照灯发光强度及光束位置(适用
时)
×
△
△
7
前照灯配光性能(适用时)
×
△
△
8
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及安装(适用
时)
×
△
△
9
车速表(适用时)
×
√
△
★
10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符号
×
√
△
11
喇叭声级(适用时)
×
√
△
★
12
驻车性能
×
√
√
★
13
后视镜(适用时)
×
△
△
14
转向锁止装置(适用时)
×
√
△
15
回复反射器(适用时)
×
△
△
16
安全防护装置
×
√
△
17
燃油箱安全性能
×
√
△
18
最小离地间隙
×
√
△
★
19
方向把回转角
×
√
△
★
20
最小转弯直径
×
√
△
★
21
滑行距离
×
√
△
★
22
起动性能
√
√
√
★
23
加速性能
×
√
△
★
24
最低稳定车速
×
√
△
★
25
轮辋径向、端面圆跳动量
×
√
√
★
26
前后轮中心面相对偏差
×
√
△
27
车辆标志
√
√
△
28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9
整车外观检查
√
√
△
30
说明书
√
√
△
注:
1.汽动滑板车(Gas Scooter)指通过发动机驱动,排量不超过50mL 且最高车速不超
过40km/h,方向把操作,具有踏板,用于休闲娱乐,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两轮车
辆。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
有的检验设备。
―26―
五、辅助车辆(电动)、高尔夫球车(电动)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最小转弯直径
×
√
△
★
3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
4
设计乘员数
×
√
△
5
侧倾稳定角
×
√
△
6
绝缘性能
√
√
√
★
7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
√
√
√
★
8
行车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
√
√
★
9
驻车性能
×
√
√
★
10
照明和信号装置一般要求、数量、位置、
最小几何角度、配光性能(适用时)
×
△
△
11
反射器或反光标识(适用时)
×
△
△
12
声音警告装置
×
△
△
13
仪表一般要求
×
△
△
14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
号
×
√
△
15
紧急断电开关
×
√
△
16
行驶方向转换开关
×
√
△
17
安全玻璃(适用时)
×
√
△
18
安全带(适用时)
×
√
△
19
防火要求
×
√
△
20
后视镜安装和性能要求(适用时)
×
√
△
21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
√
△
22
车辆标志
√
√
△
23
电器装置
√
√
√
★
24
蓄电池密封性
√
√
△
25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6
整车外观检查
√
√
△
27
说明书
√
√
△
注:
1.辅助车辆(Mobility Aids For The Disabled)指用于残疾人或行动受限人的移动
装置。如:残疾人车辆、老年代步车等。
2.高尔夫球车(Golf Car)指可载有一个或多个人以及高尔夫装备的用于高尔夫球运
动,在高尔夫球场地使用的车辆。
3.√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有
的检验设备。
―27―
六、辅助车辆(汽动)、高尔夫球车(汽动)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最小转弯直径
×
√
△
★
3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
4
设计乘员数
×
√
△
5
侧倾稳定角
×
√
△
6
行车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
√
√
★
7
驻车性能
×
√
√
★
8
照明和信号装置一般要求、数量、
位置、最小几何角度、配光性能(适
用时)
×
△
△
9
反射器或反光标识(适用时)
×
△
△
10
声音警告装置
×
△
△
11
仪表一般要求
×
△
△
12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符号
×
√
△
13
安全玻璃(适用时)
×
√
△
14
安全带(适用时)
×
√
△
15
燃油箱安全性能
×
√
△
16
后视镜安装和性能要求(适用时)
×
√
△
17
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
√
△
18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
√
√
★
19
车辆标志
√
√
△
20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1
整车外观检查
√
√
△
22
说明书
√
√
△
注:√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有
的检验设备。
―28―
七、全地形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排气污染物-工况法(适用汽动)
×
√
△
3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适用汽动)
√
√
√
★
4
制动性能
√
√
√
★
5
驻车性能
×
√
√
★
6
侧倾稳定角
×
√
△
7
前照灯性能要求(适用时)
×
△
△
8
光信号装置要求(适用时)
×
△
△
9
回复反射器(适用时)
×
△
△
10
转向装置
×
√
√
★
11
车速表(适用时)
√
√
√
★
12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符号(适用时)
×
√
△
13
喇叭声级(适用时)
×
√
△
★
14
后视镜(适用时)
×
△
△
15
转向锁止装置(适用时)
×
√
△
16
燃油箱安全性能(适用汽动)
×
√
△
17
纵向稳定性
×
√
△
18
加速性能
√
√
√
★
19
滑行距离
×
√
△
★
20
最低稳定车速
×
√
△
★
21
最小转弯直径
×
√
△
★
22
绝缘性能(适用电动)
√
√
√
★
23
欠压、过流保护功能(适用电动)
√
√
√
★
24
电器装置(适用电动)
√
√
√
★
25
蓄电池密封性(适用电动)
√
√
△
26
车辆标志
√
√
△
27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8
整车外观检查
√
√
△
29
说明书
√
√
△
注:
1.全地形车(All-terrain Vehicle,ATV)指轮式或履带式车辆,不包括雪地车或作
业车辆,主要被设计用来娱乐使用、或在未开发道路、沼泽地、野外或其它未准备表面上
运送专用物品或设备。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
有的检验设备。
―29―
八、雪地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排气污染物-工况法
×
√
△
2
排气污染物-怠速法
√
√
√
★
3
制动性能
×
√
△
4
前照灯性能要求(适用时)
×
△
△
5
光信号装置要求(适用时)
×
△
△
6
回复反射器(适用时)
×
△
△
7
转向装置
×
√
√
★
8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
符号(适用时)
×
√
△
9
喇叭声级(适用时)
×
√
△
★
10
后视镜(适用时)
×
△
△
11
转向锁止装置(适用时)
×
√
△
12
燃油箱安全性能
×
√
△
13
起动性能
√
√
√
★
14
加速性能
×
√
△
15
最小转弯直径
×
√
△
★
16
车辆标志
√
√
△
17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18
整车外观检查
√
√
△
19
说明书
√
√
△
注:
1.雪地车(Snowmobile)指被设计用来在雪地上行驶,由履带驱动、具有一个或多个
滑雪撬的车辆。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
有的检验设备。
―30―
九、观光游览车辆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最高车速
√
√
√
★
2
外廓尺寸
×
√
△
★
3
最小转弯直径
×
√
√
★
4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
★
5
设计乘员数
×
√
△
6
侧倾稳定角
×
√
△
7
制动系统结构
×
√
△
★
8
行车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
√
√
√
★
9
驻车性能
×
√
√
★
10
照明和信号装置一般要求、数量、
位置、最小几何角度、配光性能
△
√
△
11
反射器或反光标识
×
√
△
12
声音警告装置
×
√
△
13
仪表一般要求
×
√
△
14
手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
形符号
×
√
△
15
车身结构安全
×
√
△
16
防火要求
×
√
△
17
车身附件
×
√
△
18
排气污染物(适用于汽动)
√
√
√
★
19
车辆标志
√
√
△
20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21
整车外观检查
√
√
△
22
说明书
√
√
△
注:
1.观光游览车辆(Sightseeing Vehicle and Sightseeing Combination Bus)指观光
游览车和观光游览列车的统称,不包括观光游览挂车。其中,观光游览车(Sightseeing
Vehicle)指以休闲观光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指定区
域运行的低速车辆。观光游览列车(Sightseeing Combination Bus)指由一辆观光游览车
与一辆或多辆观光游览挂车组合而成的低速车辆的组合,其使用区域与观光游览车相同。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有
的检验设备。
―31―
十、挂车
序号
检 验 项 目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合格品检验 检验设备
1
应急制动性能
×
√
√
★
2
驻车性能
×
√
√
★
3
照明和信号装置一般要求、数量、
位置、最小几何角度、配光性能
×
√
△
★
4
反射器或反光标识
×
√
△
5
车辆标志
√
√
△
6
整车装配调整质量
√
√
△
7
整车外观检查
√
√
△
8
说明书
√
√
△
注:
1.挂车(Trailer)指车辆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 的单轴中置轴挂车,主要用于
家庭运送专用物品或工具设备。
2.√为必需检查项目,△为按需要检查项目,×为不需要检查项目,★为企业必需自有
的检验设备。
―32―
附件六:
关于现场技术审查收费
一、现场技术审查所需人日数标准如下:
现场审查
企业规模
人·日数
(每厂点)
备注
500 人以下
4-6
初次现场审查
500 人以上
6-8
500 人以下
2-4
条件变化现场审查
500 人以上
4-6
若企业需进行设计开发
方面的审查增加4 人·日
监督审查
2-4
若企业需进行设计开发
方面的审查增加2 人·日
整改证据的验证
1
二、审核人员在途时间每天按半个工作日计算,不在规定的
人•日数之内。异地往返交通费用由申请企业负担。
三、按照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对重要零部件供方进行现场延伸
审查时,所需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四、当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专项抽查或用户投诉
情况时,按实际的审查人•日收费。
五、现场技术审查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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