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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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规〔2023〕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北京市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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