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182 字
京发改规〔2023〕13号<br>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br>
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北京市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br>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8〕2号)同时废止。<br>
特此通知。<br>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br>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