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市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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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2016〕2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批复 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 沪环保科〔2016〕83号文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982-2016)为本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自行印发该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此执行。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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