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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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附件: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附件2 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蚕丝类商品目录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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