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16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64号 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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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消蚕丝类商品出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同时取消坯绸和部分蚕丝类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br>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蚕丝类商品出口不再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管理。 <br>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公告附件1所列坯绸和蚕丝类商品不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需出具出口配额许可证。 <br> 三、对本公告附件2所列蚕丝类商品,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br> 附件: <br> 1、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 <br> 2、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蚕丝类商品目录 <br> 商 务 部 <br> 海 关 总 署 <br>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br> 附件1 <br> 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br> 坯绸和蚕丝类商品目录<br> 附件2 <br> 2005年1月1日后继续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br> 蚕丝类商品目录<br>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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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r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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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4-11-16
CMS Category 政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