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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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9〕15 号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韶府规审〔2019〕 15 号)已经2019 年10 月3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1 月19 日 — 1 —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简化交易 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 万元)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50 万元人民币的 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 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 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 程施工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建管理、交通、水务、 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实行全市统一建库管理制度。市住建 — 2 — 管理、交通、水务、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 门负责建立全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各县(市、区)不再 另行建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小额工程的情况,合 理确定入库企业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入库企业的资质、业绩、纳 税、履约、信誉等因素,制定本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建库工作 方案和管理制度。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管理,定期根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将 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90 天内完成本行业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库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企业入库严格把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不得入库: (一)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两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处于被责令停业的; (六)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韶关市所辖范围内的; (九)近两年内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 3 —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中,通过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取+建设单位选择”的方 式确定项目施工企业。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交易: (一)提出交易申请。建设单位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交易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 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 (二)发布交易公告。建设单位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发布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 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应当与交易公告一并发布,供意向承 包企业下载。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1 个工 作日内通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建设单位提问。建设 单位应当自提问截止时间后2 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发布答疑公告,一次性对收到的所有问题进行澄清。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1 个工作日 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 施工交易活动。 (三)意向承包企业报名。在交易公告期内,已进入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通过韶关市小 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 4 — (四)选定项目承包方。 1.报名的意向承包企业数量在20 家以上(含20 家)的, 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5 家,建设单位在2 个 工作日内从上述5 家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2.报名的意向企业数量在5 家以上(含5 家)20 家以下(不 含20 家)的,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3 家,建 设单位在2 个工作日内从上述3 家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 方。 3.报名的意向企业数量在5 家以下(不含5 家)的,由建 设单位在报名的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4.无意向企业报名的,建设单位可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 业库之外另行选择项目承包方。 (五)交易结果公示。建设单位确定项目承包方后,将交易 结果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承包方单位名称、项目负责 人姓名、交易价格等。 未中选的意向承包企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 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 施工交易活动。 (六)发出中选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建 设单位在1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包方发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 5 — 中选通知书。 (七)签订施工合同。中选施工企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 建筑工程下浮5%,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下浮8%的规定签订合 同价;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交 易公告一致。 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 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在其他已报名且被系统随机抽出的意向承包 企业中重新选定项目承包方,同时将弃选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向 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纳 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韶关市小额建设 工程施工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申请表、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中选通知 书等版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建 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不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但建设单位 应当将交易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应急任务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 6 —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或扶持(助)资金实施的项目, 上级对项目交易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方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监管,发现项目承包方存在将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 万 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组 织实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 万元)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 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报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 审查意见后再发布交易公告。实施完毕后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核对 工程结算,并将工程结算核对结果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备 — 7 — 案,财政部门按备案项目个数的10%抽查,并交由财政评审中心 复核。建设单位要保证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备案审查或结算复核发现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 单)质量偏差且影响最终结算价的,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 算价。 (二)报审结算未按第八条有关规定下浮签订合同价的,财 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审查或审定结算时按规定下浮。 (三)小额建设工程不得随意扩大规模增加财政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变更 要求超过原财政部门批复预(概)算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及其投资,增加部分达到小 额建设工程交易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 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 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问责: (一)违反本规定进行交易的; (二)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监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 — 8 — 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韶府办〔2017〕8 号)同 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 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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