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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201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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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9〕15 号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韶府规审〔2019〕
15 号)已经2019 年10 月3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1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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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简化交易
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 万元)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50 万元人民币的
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
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
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
程施工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建管理、交通、水务、
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
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实行全市统一建库管理制度。市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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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交通、水务、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
门负责建立全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各县(市、区)不再
另行建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小额工程的情况,合
理确定入库企业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入库企业的资质、业绩、纳
税、履约、信誉等因素,制定本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建库工作
方案和管理制度。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管理,定期根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将
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90 天内完成本行业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库工作。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企业入库严格把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不得入库:
(一)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两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行为的;
(三)近两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五)处于被责令停业的;
(六)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八)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韶关市所辖范围内的;
(九)近两年内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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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中,通过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取+建设单位选择”的方
式确定项目施工企业。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交易:
(一)提出交易申请。建设单位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出交易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
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
(二)发布交易公告。建设单位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平台发布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
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应当与交易公告一并发布,供意向承
包企业下载。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1 个工
作日内通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建设单位提问。建设
单位应当自提问截止时间后2 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
易服务平台发布答疑公告,一次性对收到的所有问题进行澄清。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1 个工作日
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
施工交易活动。
(三)意向承包企业报名。在交易公告期内,已进入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通过韶关市小
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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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选定项目承包方。
1.报名的意向承包企业数量在20 家以上(含20 家)的,
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5 家,建设单位在2 个
工作日内从上述5 家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2.报名的意向企业数量在5 家以上(含5 家)20 家以下(不
含20 家)的,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3 家,建
设单位在2 个工作日内从上述3 家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
方。
3.报名的意向企业数量在5 家以下(不含5 家)的,由建
设单位在报名的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4.无意向企业报名的,建设单位可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
业库之外另行选择项目承包方。
(五)交易结果公示。建设单位确定项目承包方后,将交易
结果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承包方单位名称、项目负责
人姓名、交易价格等。
未中选的意向承包企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
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
施工交易活动。
(六)发出中选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建
设单位在1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包方发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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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选通知书。
(七)签订施工合同。中选施工企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
起30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
建筑工程下浮5%,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下浮8%的规定签订合
同价;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交
易公告一致。
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
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在其他已报名且被系统随机抽出的意向承包
企业中重新选定项目承包方,同时将弃选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向
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纳
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韶关市小额建设
工程施工交易活动。
第九条 交易申请表、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中选通知
书等版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建
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不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但建设单位
应当将交易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应急任务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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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第十一条 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或扶持(助)资金实施的项目,
上级对项目交易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方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监管,发现项目承包方存在将工程
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 万
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组
织实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 万元)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
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报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
审查意见后再发布交易公告。实施完毕后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核对
工程结算,并将工程结算核对结果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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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财政部门按备案项目个数的10%抽查,并交由财政评审中心
复核。建设单位要保证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
整性和合规性,备案审查或结算复核发现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
单)质量偏差且影响最终结算价的,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
算价。
(二)报审结算未按第八条有关规定下浮签订合同价的,财
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审查或审定结算时按规定下浮。
(三)小额建设工程不得随意扩大规模增加财政投资。项目
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变更
要求超过原财政部门批复预(概)算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及其投资,增加部分达到小
额建设工程交易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
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
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问责:
(一)违反本规定进行交易的;
(二)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监管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小额建
设工程施工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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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韶府办〔2017〕8 号)同
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
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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