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 2019-12-03 06:38:41

Shaoguan City Regulations on the Management of Small-Valu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struction Transactions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韶府规〔2019〕15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府规〔2019〕15号 shaoguan
This regulation establishes a unified management system for small-value construction project transactions in Shaoguan City, defining project scope, creating a centralized contractor database, and specifying transaction procedures and disqualification criteria.
Document Text 4,179 characters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br> 韶府规〔2019〕15 号 <br>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br> (韶府规审〔2019〕<br> 15 号)已经2019 年10 月31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5 次常务<br> 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br> 韶关市人民政府 <br> 2019 年11 月19 日 <br> — 1 —<br>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管理规定 <br>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简化交易<br> 程序、提高交易效率、规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br> 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br>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br>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br>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 万元)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br> 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不足50 万元人民币的<br> 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决定是否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 <br>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br> 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br>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br> 资、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小额建设工<br> 程施工交易及其管理活动。 <br> 第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住建管理、交通、水务、<br> 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小额建<br> 设工程施工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br> 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br> 第五条 小额建设工程实行全市统一建库管理制度。市住建<br> — 2 —<br> 管理、交通、水务、能源、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监督部<br> 门负责建立全市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各县(市、区)不再<br> 另行建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本行业小额工程的情况,合<br> 理确定入库企业的数量,并综合考虑入库企业的资质、业绩、纳<br> 税、履约、信誉等因素,制定本行业小额建设工程企业建库工作<br> 方案和管理制度。 <br>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br> 要加强对入库企业的管理,定期根据企业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将<br> 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清退出库。 <br>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于本规定印发之日起90 天内完成本行业<br>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建库工作。 <br> 第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对企业入库严格把关,有下列<br> 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不得入库: <br> (一)近两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br> (二)近两年内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行为的; <br> (三)近两年内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br>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br> (五)处于被责令停业的; <br> (六)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br> (七)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br> (八)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韶关市所辖范围内的; <br> (九)近两年内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的。 <br> — 3 —<br>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库中,通过<br>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取+建设单位选择”的方<br> 式确定项目施工企业。 <br>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按以下流程进行交易: <br> (一)提出交易申请。建设单位向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br> 提出交易申请,并同时提交工程项目交易申请表、建设单位委托<br> 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 <br> (二)发布交易公告。建设单位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br> 平台发布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 个工作日。<br> 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应当与交易公告一并发布,供意向承<br> 包企业下载。 <br>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疑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1 个工<br> 作日内通过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建设单位提问。建设<br> 单位应当自提问截止时间后2 个工作日内,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br> 易服务平台发布答疑公告,一次性对收到的所有问题进行澄清。<br> 意向承包企业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发布后1 个工作日<br> 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br>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br> 施工交易活动。 <br> (三)意向承包企业报名。在交易公告期内,已进入小额建<br> 设工程施工企业库的企业,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通过韶关市小<br> 额建设工程施工交易系统进行报名。 <br> — 4 —<br> (四)选定项目承包方。 <br> 1.报名的意向承包企业数量在20 家以上(含20 家)的,<br> 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5 家,建设单位在2 个<br> 工作日内从上述5 家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br> 2.报名的意向企业数量在5 家以上(含5 家)20 家以下(不<br> 含20 家)的,由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系统随机抽出3 家,建<br> 设单位在2 个工作日内从上述3 家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br> 方。 <br> 3.报名的意向企业数量在5 家以下(不含5 家)的,由建<br> 设单位在报名的企业中确定1 家作为项目承包方。 <br> 4.无意向企业报名的,建设单位可在小额建设工程施工企<br> 业库之外另行选择项目承包方。 <br> (五)交易结果公示。建设单位确定项目承包方后,将交易<br> 结果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br>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承包方单位名称、项目负责<br> 人姓名、交易价格等。 <br> 未中选的意向承包企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br> 间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br>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工程<br> 施工交易活动。 <br> (六)发出中选通知书。公示期结束后,对于无异议的,建<br> 设单位在1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承包方发出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br> — 5 —<br> 中选通知书。 <br> (七)签订施工合同。中选施工企业在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br> 起30 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按照房屋<br> 建筑工程下浮5%,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下浮8%的规定签订合<br> 同价;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与交<br> 易公告一致。 <br> 除发生不可抗拒的情形,中选施工企业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br> 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在其他已报名且被系统随机抽出的意向承包<br> 企业中重新选定项目承包方,同时将弃选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向<br> 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纳<br> 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施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韶关市小额建设<br> 工程施工交易活动。 <br> 第九条 交易申请表、交易公告、交易结果公示、中选通知<br> 书等版式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制定。 <br>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小额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建<br> 设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可以不采用本规定进行交易,但建设单位<br> 应当将交易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 <br>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br> (二)涉及重大政治、外事或者其他特殊应急任务的; <br>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br> (四)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br>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br> — 6 —<br> 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br> (六)需要向原承包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br> 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br> (七)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br> 情况的; <br> (八)法律、法规、规章对交易形式有其他规定的。 <br> 第十一条 利用上级专项资金或扶持(助)资金实施的项目,<br> 上级对项目交易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r> 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方不得将承建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br>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监管,发现项目承包方存在将工程<br> 转包、违法分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br> 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查处。 <br>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br> 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br>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 万<br> 元)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组<br> 织实施;施工单项合同估算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 万元)<br>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400 万元)财政性资金投资小额建设<br>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预算(含<br> 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决定是否报经财政评审中心审查并出具<br> 审查意见后再发布交易公告。实施完毕后委托造价咨询企业核对<br> 工程结算,并将工程结算核对结果报财政评审中心进行审查、备<br> — 7 —<br> 案,财政部门按备案项目个数的10%抽查,并交由财政评审中心<br> 复核。建设单位要保证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br> 整性和合规性,备案审查或结算复核发现项目预算(含工程量清<br> 单)质量偏差且影响最终结算价的,财政评审中心将据实调整结<br> 算价。 <br> (二)报审结算未按第八条有关规定下浮签订合同价的,财<br> 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审查或审定结算时按规定下浮。 <br> (三)小额建设工程不得随意扩大规模增加财政投资。项目<br> 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扩大,建设单位提出变更<br> 要求超过原财政部门批复预(概)算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同意。<br> 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及其投资,增加部分达到小<br> 额建设工程交易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交易。 <br> 第十四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监督部<br> 门应当加以制止或者要求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交易活动;有关部<br> 门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br> 问责: <br> (一)违反本规定进行交易的; <br> (二)弄虚作假、规避交易监管的; <br> (三)无正当理由不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合同的; <br> (四)未按合同进行项目结算的。 <br>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小额建<br> 设工程施工交易档案管理制度,对交易资料进行保存、管理,保<br> — 8 —<br> 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br>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 年3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br> 《韶关市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办法》(韶府办〔2017〕8 号)同<br> 时废止,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br>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br> 书长、副秘书长。 <b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br>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br>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b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1 月26 日印发
Topics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public procurement local governance
Metadata
文号 韶府规〔2019〕15号
Publish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haoguan
Date 2019-12-03 06:38:4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工程建设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