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2019〕17号)(已失效)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19〕17 号
《韶关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9〕
17 号)已经2019 年12 月6 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9 次常
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 年12 月18 日
— 1 —
韶关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东省商事
登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有限责任公司(即
集群企业)以一家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自己的住
所登记,并由该企业(即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
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住所托
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
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其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确定企业司法和
行政管辖地。
— 2 —
第三条 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
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的住所地址递送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
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
后,应立即通知集群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
示、记账和报税代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第二章 托管企业登记
第四条 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
孵化器、加速器等)运营企业、设立1 年以上的企业代理服务有
限责任公司;在本市注册的集群注册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五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
达文书的地址;
(二)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
人近3 年在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
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
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
任职期间该企业从未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3 年未曾列入经
— 3 —
营异常名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设立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取得“集群企业住所托管”
的经营范围:
(一)办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所需的材料;
(二)住所使用证明(依据省、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规定的
规范材料提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
为托管企业的经营性用房);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
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申报表;
(四)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五)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
第七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
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托管企业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已通知集
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八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
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
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
登记。
— 4 —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登记机关
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
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和托管企业秘书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应在5 个工作日
内向登记机关申报。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条 商事主体除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或从事特定行业外,
均可申请集群企业登记。下列商事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工商登
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
项指导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
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
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
当等行业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
经营活动的。
第十一条 申办集群企业凭托管企业出具的以下住所托管
证明文件之一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
(一)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
— 5 —
(二)孵化平台运营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
样。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
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完成住所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
托管关系之日起30 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
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第四章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 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
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
管服务。
第十五条 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
立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托管企业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及其
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
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
— 6 —
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
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应当协助监管部门督促集群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
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或者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
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应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通报监管部门,
并协助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托管企业应建立秘书制度,秘书负责与监管部门
联系工作。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集群企
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
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条 托管企业应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公示本企业登
记信息、联络信息等信息。
托管企业应当建设本企业的门户网站,并在网站上公示集
群企业名单及其登记注册信息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
证照。
第二十一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
— 7 —
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
纳入信用管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托管企业设立分
支机构及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
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
假材料的;
(二)托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义务,或未按本办法
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
所)或终止托管业务,或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集
群企业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 个月无
法联络集群企业的,托管企业应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公示无法
联络的集群企业名单并及时书面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根
据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二十五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
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8 —
第六章 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鼓励托管企业成立集群注册行业协会。
集群注册行业协会应当制定集群注册托管服务行业规范、集
群企业托管业务规程、托管服务合同格式文本,明确托管企业、
集群企业的责任义务;对集群注册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评
估预测;协调解决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对违法
失信的托管企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鼓励托管企业加入行业协会,遵守行业规范和
业务规程,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 年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
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2 月25 日印发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