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Open original site →
Extracted Text
汕府办〔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Archived Raw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