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3 citations medium 2013-05-30 09:45:18

Notice of the Shanwe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Shanwei City Fire Safety Responsibility Assessment Measures'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13〕49号 shanwei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assessment measures to evaluate the performance of county/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their responsible persons in fulfilling fire safety duties, establishing a scoring system and linking results to rewards and penalties.
Document Text 1,646 characters
汕府办〔201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30日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汕府〔201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底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低于7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市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政府依据考评结果,按照《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行政或者党纪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评内容的具体项目和评分、考评方式,由市政府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opics
fire safety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public safety
Metadata
文号 汕府办〔2013〕49号
Publisher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hanwei
Date 2013-05-30 09:45:1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消防安全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Keywords 消防安全
References (8)
cent 国发〔2011〕46号 formal
prov 粤府〔2012〕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formal
unkn 汕府〔2012〕71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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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named
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named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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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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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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