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韶府规〔2022〕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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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韶府规〔2022〕12 号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韶府规审〔2022〕11 号) 已经2022年8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印发,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22 年9 月13 日 — 1 —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大火灾事故查 处力度,增强火灾风险抵御能力,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 〔2017〕87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 处理。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的组织开展与监督管理。 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市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 利条件。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火 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 — 2 — 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 调查范围及权限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纳入调查处理 范围: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造成3 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三)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 (四)受灾五户以上的火灾; (五)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 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文物古建筑等重要经济、文化、 活动场所,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开 展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 第六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火灾事故相关的 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 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立案侦办的; (二)因炸药、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 3 —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 (六)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 灾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 行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 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调查启动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火灾事故的,负有管辖权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48 小时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及调查组组成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在收 到请示后,应当在3 日内予以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 负责人。 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 本级人民政府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 4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 由属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管、工会和发 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 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特 长。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原则 上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或者授权牵头调查部门的负 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 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 长同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二条 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 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履行 — 5 — 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 责、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讨论研 究重大事项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 的分歧意见,集体研究解决; (五)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事项、发布事故调查进展 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度安排,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认真 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 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完成火灾事故调 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第十四条 综合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应急 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兼任,主 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资料收集、后勤保障、调查报 告起草等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工 作进行综合协调等; — 6 — (三)负责掌握、汇总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 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 据需要调整调查任务;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管理;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及分析,及时对调查组提 出应对舆情的建议;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技术组原则上由消防救援、公安、住管、物价部 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火灾调查业务的领导担任,主要负 责调查事故的起火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 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 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死伤人数及伤亡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 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 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 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 — 7 — 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管、工 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 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 明事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 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 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 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 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 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 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 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组由纪委监委、公安、应急、消防救援 等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 — 8 — 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对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 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 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二)经事故调查组审议后,将相关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 见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 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 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 关火灾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 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纪检监察机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依 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 — 9 — 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 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 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 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 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60 日。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 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 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 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 日内做出 — 10 —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 收案件之日起7 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县(市、区)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决定。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 故调查组,退回案卷及相关材料,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对火灾事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 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 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 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 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中,应要求结 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相 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3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 查牵头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当先 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 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依法处罚 的基础上,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的信息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推 — 11 — 送至信用信息系统纳入诚信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 查牵头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 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 府依法决定。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 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 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 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五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 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开展整改评估工作。评估内 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 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 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 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 — 12 — 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 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 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 评估报告应当附有证据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 市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所需经费依照财政事权 和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3 日”“7 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 日;“15 日”“30 日”“60 日”是指自然日。 (二)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内”不包括本 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 年。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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