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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guan City Fire Accident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Regulations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韶府规〔2022〕12 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府规〔2022〕12 号 shaoguan
This regulation establishes standardized procedure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investigating and handling fire accidents within Shaoguan City, defining the scope, authority, and process for such investig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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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文件 <br> 韶府规〔2022〕12 号 <br>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韶府规审〔2022〕11 号)<br> 已经2022年8月2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br> 现予印发,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br> 韶关市人民政府 <br> 2022 年9 月13 日 <br> — 1 — <br> 韶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br> 第一章 总 则 <br>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加大火灾事故查<br> 处力度,增强火灾风险抵御能力,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br>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br>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br> 〔2017〕87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br>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调查与<br> 处理。 <br> 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br> 其规定。 <br>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br> 作的组织开展与监督管理。 <br> 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市人<br>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br> 利条件。 <br> 参加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火<br> 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br>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br> — 2 — <br> 法的原则。 <br>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br> 第二章 调查范围及权限 <br>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应当纳入调查处理<br> 范围: <br>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 <br> (二)造成3 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br> (三)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元以上的火灾; <br> (四)受灾五户以上的火灾; <br> (五)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br> 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br> 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文物古建筑等重要经济、文化、<br> 活动场所,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br>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开<br> 展调查处理的其他火灾。 <br> 第六条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火灾事故相关的<br> 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具有<br>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br> (一)因放火、自杀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br> 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立案侦办的; <br> (二)因炸药、烟花爆竹等危险品爆炸事故引发火灾的; <br> — 3 — <br>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火灾事故的; <br> (四)军事设施火灾; <br> (五)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 <br> (六)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br> 灾的; <br>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br>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br> 行调查处理,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火灾事<br> 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br> 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br> 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较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br> 调查处理;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br>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br> 第三章 事故调查启动 <br> 第八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火灾事故的,负有管辖权的<br>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火灾发生48 小时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br> 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及调查组组成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在收<br> 到请示后,应当在3 日内予以批复,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br> 负责人。 <br> 火灾事故发生地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br> 本级人民政府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火灾事故。 <br> — 4 — <br>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灾事故调查组,<br> 由属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管、工会和发<br> 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br> 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br>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特<br> 长。根据调查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 <br>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原则<br> 上由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或者授权牵头调查部门的负<br> 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负责主持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br>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br>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 <br>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br> 亡情况及直接财产损失; <br>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br>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br>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br> (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br>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br> 长同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br> 第十二条 调查组组长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br> 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履行<br> — 5 — <br> 下列职责: <br> (一)根据事故情况,确定调查方向和重点,明确各成员职<br> 责、分工; <br>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会议,定期通报进展情况,讨论研<br> 究重大事项等; <br>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br> (四)协调解决事故调查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br> 的分歧意见,集体研究解决; <br> (五)对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事项、发布事故调查进展<br> 情况等有关事宜进行审定签发。 <br> 调查组成员应当服从调度安排,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认真<br> 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br>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br> 技术组、管理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负责完成火灾事故调<br> 查组交办的各项调查任务。 <br> 第十四条 综合组由属地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公安、应急<br> 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组长一般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兼任,主<br> 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资料收集、后勤保障、调查报<br> 告起草等工作。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br> (一)负责筹备成立事故调查组、召开调查会议等各项工作; <br> (二)负责事故调查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工<br> 作进行综合协调等; <br> — 6 — <br> (三)负责掌握、汇总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br> 故调查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br> 据需要调整调查任务; <br>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管理; <br>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及分析,及时对调查组提<br> 出应对舆情的建议; <br>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br>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br> 第十五条 技术组原则上由消防救援、公安、住管、物价部<br> 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br> 组长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分管火灾调查业务的领导担任,主要负<br> 责调查事故的起火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br> 是: <br>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br> 案; <br>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救援情况、<br> 死伤人数及伤亡原因; <br>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br> 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br> 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br> 故直接经济损失; <br>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br> — 7 — <br> 措施; <br>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br>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br> 第十六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管、工<br> 会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br> 指定人员担任,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调查,查<br> 明事故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br>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br> 案; <br>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br> 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br> 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br> 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br> 意见; <br>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br> 防范措施; <br>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br>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br> 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br>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br>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组由纪委监委、公安、应急、消防救援<br> 等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br> — 8 — <br> 员担任。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br> (一)负责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对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相关<br> 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是否<br> 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提出事故责任追究意见; <br> (二)经事故调查组审议后,将相关调查材料及初步处理意<br> 见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br> 第十八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br>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br>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br>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火灾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br>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br> 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br> (四)具有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 <br>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br> 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br> 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br> 关火灾的任何信息。 <br>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火灾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br> 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都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纪检监察机<br> 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依<br> 纪处理。 <br>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br> — 9 — <br> 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br> 鉴定。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br> 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br>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br> 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示<br> 结案;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br>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br> 过60 日。 <br> 第二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br>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r>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br>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 <br>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br>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br>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br>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br> 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br> 第二十四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br>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br> 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br> 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r> 公安机关对移交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 日内做出<br> — 10 — <br>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br> 收案件之日起7 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县(市、区)<br>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决定。<br> 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 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br> 故调查组,退回案卷及相关材料,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br>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公职人员对火灾事<br> 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br> 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br> 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br>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br> 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br> 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中,应要求结<br> 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br>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br> 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相<br> 关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30 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br> 查牵头单位。 <b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前,应当先<br> 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br> 第二十七条 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br> 消防产品质量和使用管理等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在依法处罚<br> 的基础上,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的信息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推<br> — 11 — <br> 送至信用信息系统纳入诚信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br>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br> 查牵头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br> 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 <br>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br> 府依法决定。 <br>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br> 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br> 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br> 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br> 第五章 整改评估 <br>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br> 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开展整改评估工作。评估内<br> 容应当包括: <br>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br> 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br>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br> 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br>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br> 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br>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br> — 12 — <br> 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br> 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br>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br> 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br> 公室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情况。 <br> 评估报告应当附有证据材料。 <br> 第三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br> 市政府下发督办函,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br> 依规追究责任。 <br> 第六章 附 则 <br> 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评估所需经费依照财政事权<br> 和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br>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br> (一)本规定中“3 日”“7 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br> 日;“15 日”“30 日”“60 日”是指自然日。 <br> (二)本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内”不包括本<br> 数。 <br>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br> 年。 <br> 分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市委常委,市长、副市长,市政府 <br> 秘书长、副秘书长。 <b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纪委,<br>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市检察院,<br> 韶关军分区,中省驻韶各单位。 <b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9 月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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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 safety accident investigation public safety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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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韶府规〔2022〕12 号
Publish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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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2-09-29 08:08:1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消防安全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Keywords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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