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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个别条款有关待遇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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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内容调整为:“女职工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到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其他规定不变。新调整个别条款有关待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0日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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