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保留阳府〔2013〕106号和阳府〔2013〕131号文件的通知(阳府函〔2018〕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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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行政调解实施办法》(阳府〔2013〕106号)、《阳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阳府〔2013〕131号)两份文件属于我市依法行政配套制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并经评估,市政府决定继续保留该两份文件,阳府〔2013〕106号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阳府〔2013〕131号文件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起草单位在文件有效期内应实行动态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改或废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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