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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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对我市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应当经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非法教育培训机构职责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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