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2017年7月机动车报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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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共有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大型汽车277辆、小型汽车991辆、外籍汽车17辆、挂车2辆、教练汽车17辆(具体车号、车型等详见附件,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szjj.sz.gov.cn查询)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未到我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等法律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有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大型汽车21474辆、小型汽车198367辆、外籍汽车6751辆、普通摩托车4373辆、轻便摩托车8辆、外籍摩托车109辆、挂车2658辆、教练汽车78辆、教练摩托车21辆、试验摩托车1辆、其他142辆(具体车号、车型等详见附件,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szjj.sz.gov.cn查询)已经因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系统自动调整为“达到报废标准”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等法律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截至2017年8月1日,共有在我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大型汽车5557辆、小型汽车26523辆、外籍汽车1015辆、普通摩托车2652辆、轻便摩托车8辆、外籍摩托车109辆、挂车12辆、教练汽车52辆、教练摩托车21辆、试验摩托车1辆、其他3辆。(具体车号、车型等详见附件,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主页szjj.sz.gov.cn查询)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但未到我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四条等法律和国家关于机动车报废标准的规定,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上述机动车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仍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并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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