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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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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 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1980)室字10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辽宁、四川、湖北、江西、安徽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外交部、外贸部、外经部、交通部、财政部、中国银行: 现将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转达如下: 今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只应由交通部统筹规划、办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办,必须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请遵照办理。 附: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办公室 一九八〇年二月八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 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更好地为外贸服务,我部将根据贸易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一些小型、专用、集装箱船舶,逐步扩大定船、定港、定货、定期的“四定”班轮,并积极支持有条件和需要的省、市发展航运事业。 但据了解,有的省、市拟与外国搞合营船公司。我们意见,今后如从政治上、经济上考虑确需与外国搞合营海运公司,也应选择国别,选择对象,经中央批准后,再由交通部负责办理为宜。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交通部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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