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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办公厅 ACC. 900040947
(1980)室字10号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

Issuer
国务院办公厅
Date
2018-04-17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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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原文 668 字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br> 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br> (1980)室字10号<br> 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苏、山东、河北、辽宁、四川、湖北、江西、安徽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进出口委、外交部、外贸部、外经部、交通部、财政部、中国银行:<br> 现将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转达如下:<br> 今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只应由交通部统筹规划、办理。其他各部、各地方要办,必须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br> 请遵照办理。<br> 附: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br> 国务院办公室 <br> 一九八〇年二月八日 <br> (本文有删减)<br> 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br> 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br> 国务院:<br> 为了更好地为外贸服务,我部将根据贸易发展需要,逐步增加一些小型、专用、集装箱船舶,逐步扩大定船、定港、定货、定期的“四定”班轮,并积极支持有条件和需要的省、市发展航运事业。<br> 但据了解,有的省、市拟与外国搞合营船公司。我们意见,今后如从政治上、经济上考虑确需与外国搞合营海运公司,也应选择国别,选择对象,经中央批准后,再由交通部负责办理为宜。<br>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br> 交通部 <br> 一九八〇年一月八日 <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br> 转达国务院对交通部《关于与外国建立合营轮船公司问题的请示》的批示<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