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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飞行航线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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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我国经苏联 远东地区至北美洲飞行航线的批复 国函〔1991〕18号 中国民航局、空军: 中国民航局《关于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飞行航线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的飞行航线。该航线在我国境内的走向,内地至哈尔滨仍使用现行的国际航路。哈尔滨与苏联远东地区航段的衔接,可按下述两个方案商谈:(一)哈尔滨——肇兴——苏联境内某点;(二)哈尔滨——佳木斯——海青——苏联境内某点。 二、上述航线走向如需调整,由中国民航局报总参谋部审定。航线位置点的地理坐标,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再向外提供。 三、新航线启用后,原哈尔滨——伊春——保兴——苏联伯力航路即行关闭。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 (本文有删减)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飞行航线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开辟我国经苏联远东地区至北美洲飞行航线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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