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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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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河北省保定、廊坊 地区选址建设问题的复函 国函〔1985〕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冀政〔1984〕101号《关于建议修改国发〔1974〕79号等文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所提建议,对有利于搞活经济和促进生产与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设项目,可同意在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鉴于这两个地区城镇密集、工业集中,又毗邻北京、天津市,水资源和能源都比较紧张,因此,对于要在这两个地区选址建设的项目要有所选择、适当控制,要本着地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意防止与北京、天津市的规划、建设发生矛盾。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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