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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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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6〕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沪府〔1995〕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机场场址确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施湾乡和南汇县祝桥乡境内的濒海地带。   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机场第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E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第一期工程的总投资为120亿元左右,其中利用第四批日本协力基金贷款400亿日元(约合4亿美元),贷款本息由你市负责偿还。   三、新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你市负责。其中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民航总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供油系统建设和管理问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商定。该项目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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