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 text · 原文
566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br>
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br>
国函〔1996〕43号<br>
上海市人民政府:<br>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沪府〔1995〕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和第一期工程项目建议书。机场场址确定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江镇乡、施湾乡和南汇县祝桥乡境内的濒海地带。<br>
二、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可以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机场第一期工程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E级标准设计,航站区按满足2005年旅客吞吐量要求设计。第一期工程的总投资为120亿元左右,其中利用第四批日本协力基金贷款400亿日元(约合4亿美元),贷款本息由你市负责偿还。<br>
三、新机场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由你市负责。其中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民航总局负责建设和管理;供油系统建设和管理问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商定。该项目享受浦东新区优惠政策。<br>
四、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br>
国 务 院<br>
中央军委<br>
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br>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的批复<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