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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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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8〕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机场扩建改造为军民两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 二、机场按波音737―300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改造,其中: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5000平方米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三、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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