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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国务院、中央军委 ACC. 900044585
国函〔1998〕29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Issuer
国务院、中央军委
Date
2010-08-12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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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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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 原文 380 字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br> 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br> 国函〔1998〕29号<br>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br>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机场扩建改造为军民两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br> 一、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br> 二、机场按波音737―300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改造,其中: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5000平方米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解决。<br> 三、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br> 国务院 <br> 中央军委 <br>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br>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br> 解读<br>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br>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br> 登录<br>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