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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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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 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登录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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