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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br>
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br>
国办函〔2004〕50号<br>
海南省人民政府:<br>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br>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br>
国务院办公厅<br>
二○○四年七月八日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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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br>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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