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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2021年第40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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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2021年第4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2021年第4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主任:何立峰 2021年1月18日 附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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