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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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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3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以及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0日
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2.质量标准
3.说明书和标签
4.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3号
说明书和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183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法国维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生产的复方磺胺嘧啶混悬液等2种兽药产品在我国再注册,核发《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以及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上述产品兽药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19年6月10日
附件:1.进口兽药注册目录
2.质量标准
3.说明书和标签
4.磺胺嘧啶、甲氧苄啶残留检测方法标准(试行)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3号
说明书和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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