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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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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end--> 发布日期:2009-02-06 14:16 字体:[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begin-->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第 59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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