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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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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2日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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