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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根据国内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相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br>
一、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5000,且20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br>
二、对归入税则号列27079990、27101299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1.5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br>
三、对归入税则号列27150000,且440摄氏度以下时蒸馏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1.2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br>
四、本公告所称视同仅涉及消费税的征、退(免)税政策。<br>
五、本公告自2021年6月12日起执行。<br>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br>
2021年5月12日<br>
该文件非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制定,查询结果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