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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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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税务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确实需要在系统外举办的,应当选择组 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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