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4,052 · FONDS 106
Record · chinatax ACC. 900064376

Notice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raining Fees of the National Tax Syste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Issuer
Date
2014-03-03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0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comprehensive quota standards, lecture fee rates, and organizational rules for training activities within the national tax system, setting upper limits on expenses and prohibiting misuse of training funds.
Full text · 原文 764 字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br>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司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干部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br> 第四章  培训组织<br> 第十条  培训实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各地税务机关及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的体制。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税务系统培训机构承担培训。确实需要在系统外举办的,应当选择组  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br> 第五章  报销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