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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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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自2023年6月16日,全文废止。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13日 营业税,所有纳税人,全行业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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