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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ack to document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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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转发你局,根据中、以两国政府1993年10月11日在北京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以色列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协议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附件:《关于以色列航空公司包机改正班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372号)(略)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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