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ck to document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2021年12月关于对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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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经统计,对符合第一款第五项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注销驾驶证,现决定公告上述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人员驾驶证注销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车辆管理所 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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