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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 16:30:11
Notice of the Nanshan District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enzhen Municipality on Issuing the Nanshan Distric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Measures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requir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nshan District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 Management Measures, which establish comprehensive rules for the planning, approval, funding, and oversight of fixed-asset investment projects using district-level fiscal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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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南山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南山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鼓励采取政府专项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区政府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区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信息主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投资补助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按政府直接投资项目管理。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本级政府投资审批和标准制定、计划的编制和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覆盖全过程、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区固投平台),全面推广建筑信息模型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实现项目管理智慧化。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深圳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国家编码办理有关手续并通过区固投平台归集相关信息。 第八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碳排放全过程管理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低碳管理。政府投资应当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一节 项目决策总体要求 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原则开展前期谋划、策划生成论证工作,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符合区发展改革部门公开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绿色低碳建筑专篇、海绵城市专篇需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设置能耗分析专篇,并根据结果按规定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履行节能审查手续。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负责实施项目前期谋划和策划生成论证等工作,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等审批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全程配合建设单位的相关工作,并负责项目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管理单位和项目(法人)自建单位等,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编制和申报,负责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工程设计和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十一条 区住建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和区水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绿色建筑方案、低碳节能方案、海绵城市方案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并监督建设单位按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制度。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的重要程度、成熟程度和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节 项目前期谋划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时,同步组织项目单位提前谋划一定时期内需要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组织进行重大项目调研、论证和筛选。 第三节 策划生成论证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前期研究论证,初步落实建设条件、明确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报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或挂点区领导审定后,按程序申报项目建议书论证。项目策划生成论证包括项目建议书论证(含空间初步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论证(含空间详细论证)。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建设规模或功能规模调整的项目,免于项目空间论证。 第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管理项目策划生成,建立和完善项目协调机制,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生态环境、水务、交通、住建等相关部门依托市在线平台和“多规合一”平台受理和开展项目策划生成论证。 第四节 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意见和项目空间初步论证意见,在收到项目建议书论证申报后作出是否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决定。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且未变更建设地点或未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 (二)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申报总投资五千万元以下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在完成事前绩效评估、征求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区人大代表、行业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并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五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资源能源消耗指标、低碳建设、建设工期可行性以及项目资金、建设地点、土地整备和规划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分级审定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六个月内,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节 项目概算批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原则上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六个月内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分级审定原则将概算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概算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告,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可以要求项目单位会同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申报项目终止 第二十五条 对于前期工作满两年未开工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应当按照程序报项目单位分管区领导或挂点区领导审定后,向区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终止,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储备库并取消立项,同步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一节 投资计划编制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南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和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项目总概算批准后,方可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明确年度计划总额、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新开工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续建项目可以直接申报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需要列入当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但是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中预留相应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安排合理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评估审核、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节 计划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依次经区政府、区委审议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批准前,区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提出政府投资新开工项目预安排方案,并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节 投资计划调整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年度内新增立项项目并需开工建设的,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在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内,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实际推进情况,向分管区领导汇报后调整年度计划安排。 第三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批准后三十日内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一节 开工前期准备 第三十七条 采用政府投资项目统一建设、市场化委托建设等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与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并在项目移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采用市场化委托建设模式组织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代建单位招标后,在区固投平台完成信息填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项目立项后,应通过深圳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计划;原则上概算批复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工程施工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也可以分别采购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具体服务事项。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或项目总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发包。确需提前发包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所含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有关服务事项,按照建设工程招标的规定采购,符合询价采购规定的应当进行询价采购;属于单纯设备购置类项目的设备,按照有关规定采购。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规范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管理,签订的主要合同条款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内容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可对合同进行补充修订。 第四十一条 已办理完成相关法定审批手续、落实资金安排、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概算批复后六个月内开工建设。拟变更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出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联合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概算控制预算、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区固投平台定期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全过程信息。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区统计部门申报项目入库,并按照投资进度按时纳统。 第二节 建设过程管理 第四十五条 经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或挂点领导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代建。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并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与社会投资项目红线紧邻且需同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申报代建管理费为零的,经批准后可以直接委托代建。 第四十六条 实行市场化代建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代建管理制度,审查确认招标需求和定标方案,并监督代建单位按方案实施。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单位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根据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经济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实行市场化代建的,代建单位应当实行银行账户专户核算、专户管理。专户产生的资金利息,建设单位需定期通知代建单位上缴财政。代建单位应在收到资金拨付的十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人工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对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建设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建设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按分级审定原则报区政府审核后下达调整批复。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会同项目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并建立设计变更台账。实行市场化代建的,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不予认可。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 因不可抗力影响造成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内容以及工程量增加,确需现场签证的,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未按规定办理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碳排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等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节 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组织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完)工验收以及规划、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造价站进行质量复核;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全部工程结算质量复核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并送区造价站进行质量复核。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区造价站的质量复核结论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实行过程结算,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署认可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质量复核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联合向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区财政部门可以授权项目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开展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工作。 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余资金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及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且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相关资料存在缺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形成专项报告,报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或挂点区领导批准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后续手续。 第四节 转为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等相关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后续处理工作。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决策、实施、竣工等全过程的文字、图纸、声像、建筑信息模型等项目档案及数字文件。 第六十一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质量缺陷管理职责,依法管理质量保证金或保函。如建设单位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资产一并移交项目单位管理,由项目单位代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第一节 人大代表监督 第六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报告、开展询问或者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和后评价工作等方式,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应当在年初将上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纳入本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在年中将本年度上半年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终止结果、项目概算调整结果、竣工决算报告、质量复核结论等应当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二节 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十五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全过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政府报告。对市场化代建项目,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核查。 第六十七条 建立项目竣工决算和政府投资项目转为固定资产等情况通报制度。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项目竣工决算,并每年通报项目竣工决算情况。区统计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全部投资纳统后办理项目出库手续。区财政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入账、资产移交或产权登记等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第六十八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合理选择部分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有关情况需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区政府报告。 第三节 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制度。社会公众依法通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重大行政决策、举报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第七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向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途径,及时受理公众举报并及时到达现场、依法核实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一节 约谈通报情形 第七十一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约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报请区政府对责任对象给予通报批评: (一)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严重影响项目实施推进的;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无特殊情况六个月内未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无特殊情况六个月内未报送项目概算的; (四)概算批复后无特殊情况六个月内未开工的; (五)未将项目信息及时录入市在线平台或区固投平台,影响项目监管的; (六)对代建单位监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七)工程验收后未按期报送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 (八)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风险隐患通报处置 第七十二条 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报请区政府对责任对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调查期间,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项目进行: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已批复文件内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运营模式或者对建设规模、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五)擅自突破投资概算的; (六)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的; (八)玩忽职守造成政府投资资金严重浪费的; (九)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十)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档案的; (十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验收、资产备案、资产移交或者产权登记手续的; (十二)申请资金拨付、报送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质量复核材料时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涉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部门发现以上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第七十四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有第七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约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且项目未完成的,可以暂停项目进行;拒不改正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户产生的资金利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招标采购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时,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弄虚作假或者有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工程结算及保修过程中,拖欠薪资、弄虚作假、拖延结算,或者存在重大疏忽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除按照本章规定予以处理外,各部门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应当依法依规公示、公开。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if($('#attachment_list a').length>0){ $('#attachment_list').show(); } 相关政策法规 / 解读: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图文解读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动漫解读 《南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视频解读 征集意见!南山区拟出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ics
government investment
fiscal policy
project management
Metadata
| 文号 | 深南府规〔2023〕1号 |
| Publisher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
| Site | szns |
| Date | 2023-01-07 16:30:1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政府投资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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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unkn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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