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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Text Interpretation] Policy Interpretation of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on Further Clarifying Responsibilities for Forest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文字解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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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我省林业管理体制复杂,条块管理,责任不清,一些地方存在着发生问题时相互推诿,回避责任,致使毁林开垦、毁林种参、滥伐盗伐、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频发。为切实加强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森林经营单位、林草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森工、农垦机构改革的相关规定,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二、主要内容(一)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森工、农垦改革的相关文件,都赋予了地方政府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通知》明确:无论中直、省直单位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还是集体(个人)管理的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对履行责任不力,行政辖区内森林资源遭到破坏,明确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必须依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领导责任。(二)进一步明确了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资源管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的规定,《通知》明确: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森林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同时,必须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大巡护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特别是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政府负监督检查指导等宏观责任,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森林火灾预防的各项责任以及火灾的初始处置等责任。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森林经营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三)进一步明确了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通知》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行政辖区内的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有限公司及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各森林经营单位予以配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依法接受监督。(四)妥善处理林农矛盾针对我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比较多,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成为破坏森林资源的深层次问题之一的实际,《通知》强调,除国家重点林区外,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依法公正、合理、及时进行处理;一地多证,重复发放的权属证件,要认真进行认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单位、个人与国家重点林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省林草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沟通,争取及时解决。政策文件:/hlj/c108373/202101/c00_30496144.shtml
Metadata
| Publisher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 |
| Site | hlj |
| Date | 2021-01-13 |
| CMS Category | 政策解读-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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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
| prov 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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